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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5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3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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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指实地核查,是指外经贸部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出口国(地区),核实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进一步搜集信息材料的程序。第四条外经贸部只对反补贴调查中充分合作的出口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第五条实地核查主要核查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包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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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补贴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立案,进行反补贴调查;也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反补贴调查。第二章申请人资格第四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外经贸部提起反补贴调查申请。第五条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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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倾销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以自行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第二章申请人资格第四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第五条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的生产者。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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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新出口商复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规定本规则。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涉案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以下称新出口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第四条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不得与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具有关联关系。如果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为贸易商,除应符合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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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开展和规范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工作,消除国外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促进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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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应诉和复审等工作。第三条中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后,在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全部涉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应诉,以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海外市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有关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依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协调反倾销应诉。第二章应诉组织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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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国印刷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是指外国机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营(包括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外资印刷企业。第三条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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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现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受权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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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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