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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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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外汇局相继推出了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尤其是在出口收汇核销实绩与税务部门出口退税联动后,有效防止了不法企业骗取退税的行为,对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风险、稳步推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出口核销制度是在我国外汇资源短缺背景下制定的,随着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进出口核销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显现。本文从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入手,详细阐述了改革的具体方案。  相似文献   

2.
政策法规     
《财会学习》2010,(4):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会议部署2010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明确了2010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六大重点工作:一是实施进口付汇核销改革,使正常企业的进口付汇基本退出核销程序,同时继续推动出口收汇核销改革。二是开展出口收汇存放境外政策试点,允许境内机构一定比例或全额的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运作。  相似文献   

3.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边贸企业与毗邻国家的企业和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边境贸易时,可以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并“按照有关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办法办理进口和出口核销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朝边镜贸易中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贷款无法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办法办理核销手续,因为。  相似文献   

4.
《广西金融研究》2001,(11):16-18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以事后管理为主,是通过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监督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的价值足额收回外汇并办理核销.我国自1991年实施这一制度以来,对防止出口不收汇和国家外汇资金的流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出口后,没有及时收汇并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造成逾期未核销,严重影响出口收汇核销率的提高.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牵头对辖内出口企业收汇核销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出口收汇核销工作难点,并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5.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对督促企业及时足额收汇,防范逃骗汇行为,保障外汇储备增长起着重要作用,自1991年实施以来已逐渐成为各级外汇管理部门日常外汇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相似文献   

6.
影响 由于原有旅游购物商品出口收汇核销政策的弊端,2005年12月7日总局出台政策规定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不再进入出口收汇核销系统。出口单位以该贸易方式出口报关的,海关不再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出口单位旅游购物项下(结)收汇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此项政策的实施,适应了旅游购物出口与收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受到边境地区地方政府、出口企业的普遍欢迎,彻底解决了出口企业核销难的问题,同时也减轻了基层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的工作量和核销压力,对进一步促进对俄贸易便利化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7.
当前,作为贸易外汇管理主要手段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在督促企业及时、足额收汇,防止外汇流失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面对国际及周边经济金融环境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不利影响,为配合国家打击骗逃汇、走私不法行为,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监管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尚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结合基层外管工作实践,对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的难点做一些分析思考。  相似文献   

8.
完善出口核销制度 简化进口付汇手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外汇管理》2005,(1):23-25
为进一步完善自动核销管理,简化进出口售付汇及核销手续,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出口,推进贸易便利化,外汇局在2004年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9月实施《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汇发82号文),对结算方式为“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业务实行自动核销,并简化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业务银行审核单证;10月将出口收汇自动核销名单企业的资格审批权限授予各仇局(汇发91号文)。  相似文献   

9.
为了适应加入WTO后贸易发展的新要求、明晰外汇监管所处的地位,我国即将全面推行出口收汇管理新举措--出口收汇核销主体监管制度.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主体监管?如何推行出口收汇核销主体监管制度?本文拟就此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我国目前对贸易进口付汇实施监管是通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来进行的.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我国贸易外汇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目前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只要是合理需求的外汇支付可以不受限制地兑换和汇出,但由于国际金融形势风云突变,国内非法逃套汇等种种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我们还不能完全放弃进口付汇核销,只能逐步进行探索和改革.  相似文献   

11.
经过充分的酝酿,核销制度改革的大幕正式开启。5月1日,进口付汇核销改革在全国7个地区开始试点,改革的内容包括:合规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实行全国统一的名录管理,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针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此次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对传统核销制度的根本变革,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领域的一项全新尝试和探索。改革后95%以上的企业将基本退出外汇局现场办理程序,极大便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减轻企业和银行负担。本期专题邀请政策制定者从不同角度全面解读试点政策。  相似文献   

12.
《西安金融》2006,(8):42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历史沿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始于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外汇资金流失,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其核心内容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它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账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当时核销管理工作由外汇指定银行代为执行。1997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贸易进口核销监管工作从外汇指定银行转移到外汇管理局。  相似文献   

13.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就目前贸易融资的外汇管理而言,主要是从出口收汇核销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两方面来实现监管目的。  相似文献   

14.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外汇监管部门需重点关注两类已收汇来核销:一是逾期已收汇未核销,即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棱销手续,二是大额已收汇未核销.即出口单位来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以上。已收汇未核销监管,是外汇局对企业境外收汇的真实性进行监管,而不是对贸易企业已出口货物是否及时金额收汇进行监管。因此,已收汇来植销监管对甄别境外贸易收汇背景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   

15.
情况一:企业以一般贸易申报收入申报,导致境外退赔款外汇收入无法核销。企业进口付汇核销后,由于进口产品质量原因,收到境外退赔以外汇收入申报造成无法核销。如福建省青山纸业有限公司进口废纸质量不合格,要求外方赔款,203年至2004年共收到退赔外汇款13笔,额11.64万美元,企业因以一般贸易申报收入办理,造成收汇数据无法核销。  相似文献   

16.
自动核销是建立在企业信誉基础上的一种总量监管模式。如果实行“逐笔核销,一一对应”的监管模式,则监管成本会居高不下。核销管理是外汇局投入人力和设备资源最多的一个管理领域,柜台门庭若市,窗口效应十分显。以2003年核销监管为例,年度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1800多万张,核销业务1700多万笔,也就是说,逐笔监管1700多万笔贸易行为,  相似文献   

17.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一直以来,它都是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督促出口单位及时足额收汇,防止外汇资金流失或非出口项下外汇资金混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该制度实行已有15年,客观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制度本身也作了几次完善.本文从我国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的发展变革入手,重点分析现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利弊,对其完善途径进行了初步研究,并提出了核报数据下载"T 0"的运行模式.  相似文献   

18.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近年来,适应对外贸易和国际收支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总局对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进行了适时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贸易外汇收支行为,促进贸易便利化。通过基层外汇管理工作实践发现,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核销管理效果,亟待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9.
21年前,国务院的一纸批复诞生了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从此核销制度就伴随着中国对外贸易一直走过了21个春秋。无论期间多少风云变幻,它就像一个忠诚的卫士,为维护国家的外汇秩序恪尽职守,鞠躬尽瘁。今年6月27日,外汇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公告,宣布从2012年8月1日起,实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核销单。这一公告标志着从199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终于完成了它的历时使命,光荣地退出了历时舞台。  相似文献   

20.
《财会学习》2011,(1):7
政策背景为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4月2日发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对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试点地区进行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作出了规定和指引。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核销改革,在2010年10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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