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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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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蕴涵着两种深层冲突,即“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与生效裁判即判力之间的冲突,以及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之间的冲突。再审制度改革应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作法,限制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2.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而设置的程序,其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而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设计具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极不相适应,本文通过对民事再审程序与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关系的研究,从而找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科学途径。  相似文献   

3.
2007年。立法机关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最高院随后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修改决定涉及的再审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包括规范再审程序性事项、细化再审事由等,意图缓解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申诉难”和“终审不终”等问题。但是,以审判监督和“纠错”为目标的再审程序,很难在保障当事人公正审判权和维持已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获得合理的平衡。本文笔者正是以最高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为考察对象,通过分析其对再审程序的完善和仍存在的不足.提出笔者关于再审程序构建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4.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将"管辖错误"规定为再审事由之一有其合理性。但考虑到再审制度的本质,应将"管辖错误"限定在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违反专门管辖和下级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案件等几种严重违法同时又侵害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情形。从减少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的数量和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宜设立再审补充性原则作为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程序限制,与此相配套,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应承认默示协议管辖。  相似文献   

5.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中诉或者再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诉和再审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新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从5项修改为13项.明确了当事人的诉权,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但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有待于更加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中立法指导思想、再审事由、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及发动再审的期限存在缺陷,应该有所改良。  相似文献   

7.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的纠错和救济程序,蕴涵着深刻的诉讼理念和哲理,渗透着法的安定与正义的冲突与取舍。立法的缺失。更直接导致各地民事再审司法实践的冲突。本文拟从民事再审审理范围、举证时限、再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等方面着手进行探讨,从而进一步理清当前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  相似文献   

8.
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存在的问题为理论界讨论已久,在将来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如何修改再审程序是一个重大环节。针对再审程序的存废、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及如何完善提出理论构想。  相似文献   

9.
民事再审是纠正错误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制度,民事再审启动作为民事再审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民事再审模式是越来越多人士的共识,文章反思当前再审运作模式的种种弊病,从诉权角度提出构建以当事人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再审之诉运作模式,通过对审判监督程序功能再认识,认为再审之诉模式符合程序的内在价值,具备司法实践的基础,有可操作性,同时构建再审之诉的具体做法进行了探讨,以求有效解决当前审判监督的无限性和无序状态。  相似文献   

10.
新民诉法对再审管辖作出了重要变革,规定凡是当事人中请再审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法院管辖,这很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法院的工作格局,基层法院将花更大的精力从事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保证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减少申诉案件的数量;各上级法院有必要充实审判力量,做好迎接更多再审案件的准备工作;另外,有必要从严限制一审案件,争取一审案件主要由基层、中级法院审判,相应提高中院、高院的审判标准,做到各司其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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