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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成为了改革的核心与重点。在程序上,证人是否出庭关系到直接言词原则是否使用;在实体上.证人是否出庭关系到法院是否能够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得以正确裁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长期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的现象。针对该现象,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了完善。笔者在下文中简要分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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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饱受证人出庭难的诟病,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条款,但是审判实务中成效不大。为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经过对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出庭难原因分析,我国应完善直接言词原则、明确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责任并完善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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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证人作证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刑诉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诉法第187条规定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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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几次修订中,就“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探讨。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许多修改、增加的地方都体现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变革,具体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体现强制措施人性化的规定: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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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日益受到学界的强烈关注,但如反思一下,强制证人出庭缺乏法理理论的理由与支持,缺乏刑事诉讼法相关技术与机制的保障,违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不符合证人证言发生的内在机理。中国的司法现状与传统对强制证人作证来说也是很大的障碍。我国当下以及可预见的未来较长时期之内,在我国的诉讼语境中并不必然需要确立以强制性的制度手段来实现证人所承担的出庭作证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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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规定明确规定了部分近亲属的免证权,虽然规定仍存在很多局限性,但在填补免证权立法缺陷上无疑是一大进步。证人免证制度体现了法律温情的一面,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法与情的尴尬,本文试从伦理视角入手,依托期待可能性和价值冲突理论解读证人免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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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新《刑诉法)}对原《刑诉法》做了较大的修改,由原来的164条增至226条,改动110处。这是对《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来进行的重大修改,也是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举措。新《刑诉法》在各项程序、制度和措施方面较原《刑诉法》更加具体和完善。废除了原有的一些不符合法制原则的制度和措施,改革和增设了一些新的程序和制度,扩充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既改善和加强了惩罚犯罪的措施和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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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很少,这大大降低了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不利于查明事实和真相。导致该现象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缺乏系统的证人保护制度。因此。应加强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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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同时通过完善证据、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人权的实际保障。现有《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制度的规定存在的缺陷,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发回重审制度做出修改,从“有次数限制”的发回重审和发回重发“不得加重刑罚”两个方面来加强“尊重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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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诉讼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将直接关系到审判程序的公正。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诉讼证据理论中,任何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为此,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详细阐述和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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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程序作了特别的规定,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不成熟的特点,因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也要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合适成年人在场”这一制度法定化,从而进一步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对待和挽救、教育未成年人罪犯的刑事政策的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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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涉及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有30多条,这些细致人微的修改,更加明确和突出的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也更加民主、科学,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了立法支持。与此同时,也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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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见证审讯过程、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办事的权利。该制度自肇端于普通法系以来,至今得到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认可与采纳。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该制度的本土化亦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与探讨。笔者认为,要在我国立法实践中采纳该制度,除了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更应当立足于本国具体国情,构建有我国特色的律师在场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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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诸多完善,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对接新法,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有效地推动了检察工作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指导下的良性发展。但在新法的实践探索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探究和解决对更深入的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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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有利于抑制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它不但是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也是对侦查行为事后司法审查的体现。实践中警察碍于“风险”回避作证,导致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形同虚设,建构这一制度则需要立法者的眼睛在英美法系和中国法律之间来回穿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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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带来了便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公安机关应抓住机遇,审时度势,及时调整思路,直面挑战,解决好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适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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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实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化,但是刑事和解协议履行方案的保障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得到解答,且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效果也因为此问题收到“束缚”。该文从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规定出发,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三个阶段探索性地回答了如何保障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