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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针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制度缺陷的存在使得银行在票据业务处理中陷入困境,“究竞应否对载有伪造签章的票据予以付款”成为一大难题。考察现行针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制度,明确银行的付款审查责任,无疑成为银行规避或减少票据支付风险的首要前提。在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关票据制度的基础上,本文建议应完善我国票据立法,明确规定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票据伪造风险负担制度。银行作为票据付款人,不应承担背书伪造的风险责任,只在原则上承担出票伪造的风险责任,并且允许存在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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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8)
会计问: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是否属于“如果债务人不按期付款,贴现企业不负付款责任”的情况宁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如果债务人不按期付款,贴现企业不负付款责任,而由银行支付票款。问:企业购买存货交纳的印花税是计入存货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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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针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制度缺陷的存在使得银行在票据业务处理中陷入困境,"究竟应否对载有伪造签章的票据予以付款"成为一大难题.考察现行针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制度,明确银行的付款审查责任,无疑成为银行规避或减少票据支付风险的首要前提.在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关票据制度的基础上,本文建议应完善我国票据立法,明确规定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票据伪造风险负担制度.银行作为票据付款人,不应承担背书伪造的风险责任,只在原则上承担出票伪造的风险责任,并且允许存在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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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在这种支付方式下,进口商的付款责任转为首先由银行来履行,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由于银行从事的是金融业务,银行不可能亲自对实际货物严格检验,故信用证属于纯单据业务,银行只能通过"严格一致的原则"来保障自身和开证申请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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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POS(POINT OFSALE)系统,实际上是一种电子货币支付系统,是一种方便安全,不需要使用现金就可购物消费和缴费的付款方式。利用银行发出的储蓄卡或信用卡和各消费场所与银行电脑系统联接的POS 终端,直接在用户的帐户上扣帐付款,达到方便快捷的目的,避免现金计算找赎错误和鉴别伪钞的麻烦。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的推广应用,对于减少现金的流通、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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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已成为银行和持卡人心中的隐忧.
近年来,全国各地及海外出现多宗银行卡盗刷案件,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却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三种判决:一是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持卡人不承担责任;二是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三是银行和持卡人分别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判案结果是第一、第二还是第三种,它们的判案依据分别是什么?甚至如果判案结果是第三种,那么具体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而事实是,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可依,国家也尚未对银行卡盗刷此类案件单独立法,也因此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判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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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登记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登记机构承担责任的原因有很多,但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引起的责任关系尤为关注。这些研究对于银行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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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贸易纠纷诉讼,历时长达10年,几经波折,最终定案,但教训是深刻的。银行应明晰,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自开出信用证即开始生效的。一旦指定银行议付了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并将全套单据寄至开证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将不可推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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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人以银行业内人士的名义,在网上发表“银行卡不设密码更安全”的言论.这乍听起来很新鲜,似乎对持卡人很有利,但稍转动下脑筋,就能发觉这个说法有点悬.
“银行卡不设密码更安全”出发点不是加强自身防范,而是出于一旦卡里的钱丢失,银行要负一定责任的侥幸心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事实上即使不设密码,发卡行承担责任也是建立在一定条件下的.首先,在规定的时间内挂失.目前大多银行卡章程中都规定,持卡人要在被盗刷卡后的24小时或是48小时之内向银行挂失.其次,及时报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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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纽约公平信托公司诉道森合伙公司一案(Equitable Trust Co.of New York vs Dawson Partners Ltd.[1927])确立了信用证单据严格相符原则以来,这一原则一直是众多国家司法机构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例的基本原则。然而,在银行审核单据的实务中,该如何把握这一原则才能使信用证这一以银行信用为担保,快捷付款的支付工具真正发挥作用?随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正式实施,这一原则在银行操作惯例中又该有何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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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信用证信用证是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具有独立性。二是信用证属于纯单据业务,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由于银行从事的是金融业务,银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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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作为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一旦开立,即要承担信用证所规定的第一付款责任,因此,开立信用证实际上是银行对开证申请人的一种授信行为。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作为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发起人,同时又是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最终付款人,在无足额保证金开证的前提下,如果开证申请人拒付,则直接造成银行垫款,增加不良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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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实务处理过程中,银行国际业务人员往往会对审单义务产生困惑,而这种困惑常常集中于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即如果申请人愿意接受单据,开证行可以不审单直接对外付款吗?开证行审单的结果是否必须告知申请人?开证行审单的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从而误导了申请人决定,是否必须因此承担责任?带着这些疑问,下面就让我们进入国际业务百家讲坛第二位主讲人林建煌的审单世界,直面审单义务引发的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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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据单证相符原则付款是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具体体现,然而信用证欺诈正是在这种付款独立抽象于现实买卖活动之外的结算模式中产生的。有关信用证案件的发生,已说明信用证支付方式并非尽善尽美,实践中欺诈行为大量存在,银行拒付等行为也带来一系列问题。本文分析了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内容及效力,并分析了基于独立抽象性原则产生的信用证欺诈及其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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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泰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84,(3)
评价一种结算方式的优劣,不仅要看其是否简便灵活、通用易行,更要看其是否适应计划经济要求、坚持结算原则、反映社会经济效益。异地托收承付是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特点是,以经济合同为依据,以钱物结合为要求,以银行监督为中介。从目前看,综观我国银行种种异地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