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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因性与独立性是物权行为理论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自其产生以来,学术界就从未停止过对其的研究和争议。但对物权行为无因性和独立性理论的争议不能成为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依据。笔者认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不仅存在,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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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自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创立以来,深受德国法学界重视,并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中国的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都继受了德国民法所创设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在“物权行为”的存废问题上,则有不同的学说观点。本文首先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基本理论出发,深入剖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局限性,提出了克服这一局限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局限性是可以克服的,物权行为有其存在的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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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原则企业的产权交易大多涉及物权的变动与转移,因此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对产权交易很重要.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所谓独立性原则,无因性原则和公示性原则,这都与产权交易的交易程序契合.究其原因,是因为产权交易更多地是体现了"物权的合意"这一真正决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核心精神.在交易实践中,债权行为并不能构成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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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原则 企业的产权交易大多涉及物权的变动与转移,因此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对产权交易很重要.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所谓独立性原则,无因性原则和公示性原则,这都与产权交易的交易程序契合.究其原因,是因为产权交易更多地是体现了"物权的合意"这一真正决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核心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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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介绍了给付不当得利的基本概念,制度价值和理论渊源的基础上从给付型不当得利角度分四种情形探讨了物权行为与给付不当得利的关系即由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使得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出卖人的所有权请求权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从而极大地扩充了给付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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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物权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设计上,我国民法学界已形成两种对立观点:其一认为,我国物权法应不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保护交易安全的机能由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则完成[1];其二则主张:"我国物权法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选择上,应该采取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原则,以善意取得为补充的模式."[2]双方各持己见,分歧很大.这种分歧理所当然涉及到了对善意取得制度方方面面的认识,包括产生时间、确定善意的标准、举证责任的承担、适用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等.这就使得一些似乎早已为民法理论和实践解决了的问题又重新成为争论的话题,因此,对其进行探讨并加以澄清也就不无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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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自其创设以来就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理论纷争。对该理论的取舍不仅关系到我国物权法具体制度的设计,而且对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和制度设计都影响深远。学者对该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我国的物权法最终并未采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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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所有权为所有权的重要类型之一。基于货币本身的特点,货币所有权具有价值权性、最大信用性、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合一性、移转的无因性、物权请求权效力的局限性等特性。货币的占有即所有或者说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为货币所有权归属与流转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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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在市场主体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中,不仅只涉及对物的管领支配,还经常涉及物权的取得、变更与丧失,即物权的变动。而依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发生,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因此,在构建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时,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必须澄清,以明确立法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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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是财产权,具有物权属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权利人的开发利用行为必须以环境保护和国家主权安全为前提,承担大量公法义务。从权利创设方式、权利客体、权能及流转性等方面来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均不同于用益物权,是特别法上的物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制度在实现无居民海岛资源多元价值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存在一定的障碍,必须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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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争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征集意见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可能会在最近出台.这一条例的出台,旨在解决目前拆迁过程中违背〈物权法〉的行为,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与〈物权法〉中物权精神不符的各种规定.本文主要论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物权精神,这些物权精神如何表现在条例当中.以期能够避免因暴力超前行为归当事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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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争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征集意见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可能会在最近出台.这一条例的出台,旨在解决目前拆迁过程中违背<物权法>的行为,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与<物权法>中物权精神不符的各种规定.本文主要论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物权精神,这些物权精神如何表现在条例当中.以期能够避免因暴力超前行为归当事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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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财产法理论认为,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性质完全不同,两者之间只有区别、没有联系。实际上,财产分为2类:一是只有私益性、没有公益性的财产,二是既有私益性、又有公益性的财产。对于第一类,物权和债权具有绝对的区别,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于第二类,物权和债权只是权利人的直接支配性大小有差异,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大,债权的小。同样,某标的物的物权主体具有惟一性的理论,只适用于第一类;对于第二类,一个标的物的物权主体有两个或多个,一般包括私人主体和公共主体,共同拥有该标的物100%的直接支配性。直接支配性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大小变化以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相互转换,形成了一种实现财产权利合理分配、促进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调和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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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公示效力统一规定为登记对抗原则。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大陆法系特色的民法体制中,动产抵押权的成立不宜适用登记对抗原则,因为,依目前的通说,所谓登记对抗,即指抵押权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已设立,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不仅在理论上违反了我国物权法体系,在实践中也很难对未登记之抵押权进行救济从而使之丧失物权性,我国动产抵押权应采登记生效原则为宜,因为,动产抵押权的物权性是大陆法系的必然产物;物权行为现实存在使物权行为公示方式之立法不可或缺;登记生效是动产抵押权之物权性凸显的唯一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