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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在执法实践中,该条款成为各地工商部门规范公用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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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于1994年7月22日经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首都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北京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去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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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工作中,各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要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实质,特别要注意的是,《意见》在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安排中,要求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自觉依法合规经营。显然《,意见》讲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有所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句中“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商业贿赂的一般性规定,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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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最近作出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其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和〈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该两件批复的内容互有交叉,而且有些问题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问题,现就其所涉及的法理问题加以分析。一、关于“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的理解和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两个条文中涉及“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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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贿赂是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1993年12月1日生效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商业贿赂规定为违法行为。全国各级工商机关严肃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办了大量的商业贿赂案件。但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定义、行为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后来《刑法》的修正,又对原有的贿赂犯罪增加了新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加强认识和理解商业贿赂。一、商业贿赂的内涵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只是宣示了商业贿赂和回扣是违法行为,而没有对其内涵进行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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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10年华诞。为纪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0周年,总结10年来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再创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新局面,国家工商总局于11月27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隆重召开“纪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发来书面讲话,高度评价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取得的成绩,充分肯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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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一规定限定了两个特定主体:“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前者,虽然没有具体列举什么是“公用企业”,但各种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说法比较一致,加之国家工商局颁布的专项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例举了一些公用企业,因此争议不大。但对后者,即“依法独占”的法律涵义,却颇有争议。一、几种观点列举《反不正当竞争法)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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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传浩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1):51-55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调整商标恶意抢注的观点,不仅为我国多数学者所支持,而且司法实践中亦有判决采纳。但在《商标法》和民法已经能够完成制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具有介入的必要。商标在先使用人对其商标应具有较高的保护义务,故规制恶意抢注亦应考虑到在先使用人的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商标恶意抢注未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调整范围。混淆条款也不能完全地规制该等行为。追求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为人苛以行政责任,既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要求,又有可能为经营者提供了打击竞争对手的利器,进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还有可能与“商标权注册取得”这一基本制度相冲突。故司法、执法机关不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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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作为商业竞争中的一种促销手段 ,对于搞活商品流通、刺激消费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时下一些商家的有奖销售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概括起来 ,大致有以下几种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一、最高奖额超过 5 0 0 0元的抽奖或有奖销售。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3条第 3项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实践中查处最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13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