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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矿业权物权化入手,分析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的法律性质,探讨了采矿权的他物权属性,得出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各自独立,矿业权乃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衍生;采矿权属典型物权,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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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矿业权交易制度的改革及深化,矿业权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本文将对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和组织建设、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发展状况进行综述,深入分析矿业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阐述进一步发展我国交易市场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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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物权立法已经提上了日程,因此,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以期促进我国不动产物权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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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发生纠纷的现象在实践中屡见不鲜,本文从一个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错误的案例入手,分析法律关系、探讨规则及法律程序的适用,并进一步引出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以供参考和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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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簿册上的行为。当代各国在确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立法上存在差异,大体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权利登记、托伦斯登记。我国法律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介于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之间。该模式与我国社会状况、法律传统等各种因素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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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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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发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从以煤炭为试点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出发,探索矿业权市场的发展趋势,并提供一些市场化建议,以促进我国矿业权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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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具有财产权的基本特征,矿业权人可以租赁的方式将其享有的矿业权交由他人进行勘查或开采。矿业权人出租矿业权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在遵循不动产租赁的一般规则基础上还应适用针对矿业权租赁的特殊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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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理论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它具有维护不动产权利静态安全和保障不动产动态交易安全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因登记机关的工作疏忽或登记申请人的故意或过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错误或疏漏较为常见.本文重点对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予以研究,一方面对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加以小结,另一方面提出完善登记瑕疵法律救济包括统一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化、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实质审查制度、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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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发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从以煤炭为试点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出发,探索矿业权市场的发展趋势,并提供一些市场化建议,以促进我国矿业权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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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理论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它具有维护不动产权利静态安全和保障不动产动态交易安全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因登记机关的工作疏忽或登记申请人的故意或过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错误或疏漏较为常见。本文重点对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予以研究,一方面对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加以小结,另一方面提出完善登记瑕疵法律救济包括统一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化、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实质审查制度、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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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依当事人的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实施的活动。登记机关的职能,主要在于不动产物权予以公示,明确权利归属,以维护交易安全。在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不过是对该权利的“宣示”和“确认”。登记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它并不能赋予任何人以权利,即登记本身不能创设物权。毋庸讳言,正是由于国家公权利介入了登记,以国家行为作担保,才赋予不动产登记强大的公示效力。从登记制度的起源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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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产权改革的探讨——以湖南省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湖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根源于产权界定不清晰和配置方式不合理。湖南矿产资源产权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明晰和统一省级矿产资源所有权基础上,构建矿业权的三级经营管理体系,推行和健全矿业权市场化运作机制,强化产权保护使矿业权契约长期化,有效处理原有矿业企业的产权问题,协调矿业权与土地产权、环境权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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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文明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采取登记制度。但预售商品房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还不享有对房屋的产权,那么这种登记是何性质?是对物权的公示?还是债权的物化?本文对此进行了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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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法的基础制度,在物权变动中有着重要作用。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够完善,不仅未明确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性质,亦未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金制度。为了确保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本文就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金制度进行探讨。主要分析赔偿金的来源,以及如何在我国建立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