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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2日,普华永道仅工作了半年的女硕士潘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网上盛传其死因是劳累;2011年4月19日,以癌症日记感动千万人的复旦大学年轻教师于娟也悄然离去……当人们因为上述种种事件而引发热议,当法律越发频繁地聚焦病休假方面的立法,当员工越来越多地关注自身权益的时候,作为利益相关另一方的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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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来信:我公司现有一员工因在岗位上工作不开心,请了几次事假,经沟通后来上了几天班,之后又以“左肾挫伤”需中药调理(左肾挫伤是请事假前一个月骑摩托车与小车相擦,但没有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或依据)为由请了三个月的病假;此后,我公司的一些员工经常以感冒或头疼等小病效仿。请问,对于这类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对于员工“小病大养”,我公司该如何操作才可以尽量避免或杜绝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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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律师:您好!徐某自2005年10月21日在我公司任部门经理,双方最后一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0月21日至2011年10月21日。2010年11月8日至2010年11月12日,徐某未到公司工作,也未向公司请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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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原单位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前5个月,朋友介绍我去另一家公司任业务主管,但要求我立即上班。我不想失去机会,于是,向原单位请了事假即去新公司上班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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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2007年9月到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我因病住院治疗了2个月,病假期间,公司每月只支付我180元的生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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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来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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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所在的工厂因产品滞销,连续4个月拖欠职工工资。在此情况下,我提出辞职,并要求厂里补发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次日便不再上班。厂方认为我提出辞职应提前30日,而提出辞职次日就离岗属旷工,遂以连续旷工为由对我做出除名决定,并拒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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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公司员工较多,管理也较为松散。经常发现员工利用私人关系频繁向公司提交病假单以达到泡病假的目的。请问,该如何应对这类员工?A针对经常泡病假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日常操作中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加强管理:严格病假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在收到员工病假申请单时,应根据病情要求员工及时提供就诊当天的医院挂号发票、病历卡、病情证明单、医药费等证明,对员工的病假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严格审批权限,从制度和流程上控制员工病假申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