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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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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敏  吴敏 《金卡工程》2010,14(5):202-203
一、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理论上,对于瑕疵出资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学界有着不同声音,但大多数持肯定态度。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欺诈说、代位权说、法定义务说等等。笔者认为,更为恰当的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民事行为的信赖利益保护理论。  相似文献   

2.
刘冬龙 《金卡工程》2009,13(12):191-191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因此,股东是否依照发起人协议和认股协议、公司成立后的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对作为第三人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及其产生基础出发,分析探讨出资方式下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虚假出资行为即出资不足或未出资;二是出资不当抽回行为;三是出资抽进行为.无论哪种行为都会使公司资本受到影响,影响公司经营及带来外部交易的安全问题.由于股东出资瑕疵的存在会使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法》应该增加规定股东出资瑕疵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增加受让股东责任承担情形及协助抽选出资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外部交易相对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无系统的规定,故应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之机,重新构建我国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严中亮 《金卡工程》2010,14(2):128-128
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程中,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3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1999年、2004年、和2005年修正三次。2005年大幅修订后的《公司法》鼓励非货币出资的多样性,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客观上加剧瑕疵出资的风险,又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投资者的诚信度和资本实力良莠不齐,无论在货币出资还是在非货币出资领域,都存在大量的瑕疵出资现象,本文从瑕疵出资的意义及表现形式出发,探析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及其权利限制问题。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具有连带债务与连带民事责任两种语义;公司法规范中的“连带责任”采用了这两种语义,但还存在诸多不妥当的用法。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突破有限责任时,股东对公司债务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状态,不宜表述为“连带责任”。初始股东对其他初始股东瑕疵出资承担的“连带责任”,既非连带债务又非连带民事责任,而应参照一般保证之规则。瑕疵股权让与中,仅应由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承担瑕疵补足责任,不产生“连带责任”。协助抽逃出资后,在公司面前,董事、高管因违反信义义务而应赔偿,其他协助人因共同侵权而应赔偿,自然生成连带关系;在债权人面前,参与抽逃出资者各自因侵害资本充实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样自然生成连带关系。  相似文献   

7.
许岚 《金卡工程》2010,14(11):144-144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过程中,社会各界对其涉及的五大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包括公司设立阶段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公司章程的设定和修改、出资形式、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以及股东身份认定的问题。笔者比较各国公司法以及新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中关于出资形式的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  相似文献   

8.
无形财产出资是在公司法上得到承认的独立出资形式,其出资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对于无形财产出资瑕疵,可以类推适用传统债法理论中的一般瑕疵担保责任,但此种类推适用不得伤及公司法自身的基石性原则。于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无形财产出资瑕疵的救济路径,应当是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但须以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为限。  相似文献   

9.
正PREF ACE/前言现行《公司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查账权,但由于对股东主体资格规定得不够具体,给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便。比如,股东监事,隐名股东,受益所有人、股份转让后的股东、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等是否具有查账权主体资格,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查账权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的知情权,从而更好地保护股东利益。只有明确了股东查账权行使主体的资格,明晰几类特殊主体的主体资格问题,才能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账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和保护。  相似文献   

10.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种种弊端,影响了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现存有关问题分析。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和发起人出资责任的主要规定(一)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发生的前提是对出资义务的违反。所谓出资义务是指出资人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因此,所谓出资违约责任就是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或其他认股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它有利于确保资本及时到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出资违约责任的救济手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追缴出资。即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第二种是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12.
股东出资制度是股东出资形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以及相关程序等与股东出资相关规定的统称。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立完备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都对股东出资制度做出了细致而严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权衡后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其有效地弥补了认缴制下存在的法律漏洞。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应确立限制非破产情形下单个债权人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原则。但当期限利益被滥用,严重损害单个债权人的期限利益之时,在特定情形下,应赋予债权人向认缴股东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权利。依据法律逻辑及制度内涵,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三种情形:债权设定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公司的法人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或者全资股东进入破产程序,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认缴出资股东存在借认缴期限恶意逃避股东责任之时,应予考虑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似文献   

14.
出资是股东的义务,也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而股东以何种标的物出资、其占公司出资总额的比例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公司资本结构及安全,对此世界各国在股东出资形式方面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文章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研究,从而就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形式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15.
郭蕾 《金卡工程》2008,12(11):39-39
股东的虚假出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使民事责任的承担缺乏公司的资本的保障.通过对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界定进而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责任问题特别实际民事责任方面进行讨论,并总结出对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欧超男 《金卡工程》2008,12(12):39-39
资本是公司的血液和灵魂,公司制度的三大支柱独立财产、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都有赖于充实和确定的公司资本.新公司法不仅降低了公司成立的最低门槛,放宽了股东出资形式的要求,而且允许分期出资,如何保证出资人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成为公司法不得不重新考虑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现行规定下,对完善我国股东出资责任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7.
净资产不能全额折股的理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军 《财会学习》2011,(10):66-68
PREFACE/前言《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净资产折股是股东的出资行为,其立法目的是让有限公司股东成为股份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只能以符合法定出资方式的资产出资,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在净资产折股中股东的出资方式是什么以及净资产能否全额折股?文章从分析净资产性质入手,通过对净资产折股进  相似文献   

18.
唐静 《金卡工程》2009,13(3):115-115
股东出资对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存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对于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各国立法大多未作明确规定。我国新《公司法》对缴纳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规定的比较原则,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本文将针对此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认缴期限未届至股权的价值分配问题,源于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与实缴出资比例不同的情形。本文在剖析认缴期限未届至股东的权利义务特征的基础上,对实缴比例分配法、留存收益拆分法和认缴比例分配法进行深入对比。鉴于认缴比例分配法更能实现股东法定权责的平衡,且对实缴进度差异作出量化调整,本文主张采用认缴比例分配法对认缴期限未届至股权的价值进行分配,进而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操作建议。  相似文献   

20.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出资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虚假出资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从实体法上分析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程序法上,股东虚假出资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可能与民事诉讼一般规则不同,不适用"证据优势"的证明标准。这需要根据虚假出资侵犯的对象不同来具体分配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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