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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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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生在泰州的"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2014年曾引发社会热议,专家普遍认为,泰州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亮点颇多,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史上的里程碑。2015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际,江苏省环保厅组织各方专家对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复盘",对有关焦点与亮点进行了分析探讨,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存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析。作为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工作人员,笔者全程直  相似文献   

2.
《环境经济》2015,(5):10
随着新环保法的施行和《解释》、《通知》的发布实施,"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已尘埃落定,有人开始担心可能会出现因滥诉而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但事实上,因为环境公益诉讼难度极大,没有相当实力的社会组织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很难,甚至不可能进入诉讼程序。因此,现在担心的问题不应是滥诉,而是谁会提起、谁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拓宽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的渠道,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为正确受理和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使《民事诉讼法》、《侵  相似文献   

3.
《环境经济》2015,(5):7
水质已恢复到原来的水平,涉案企业还要不要负起赔偿责任?这是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双方激辩的另一个焦点。如果这种行为不需要赔偿,无异于向世人宣布,向公共环境倾倒有毒物质而不需要担责,其示范效应将是非常恶劣的。在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倾倒废酸事件发生后的2013年1月14日和2月22日,泰兴市环境监测站分别对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质进行了采样监测。尽管采样监测时,倾倒废酸事件已发生了一段时间,但监测结果仍显示:如泰运河多个码头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标;古马干河永兴港务码头附近水体  相似文献   

4.
《环境经济》2015,(5):5
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令6家企业赔偿160666745.11元用于环境修复,并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和案件受理费。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环境公益诉讼赔付额度最高的案件,也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14年度全国最有影响力的十大案件之一。浩瀚长江下游北岸的江苏泰州市境内,有两条直通长江干流的河流,一条叫如泰运河,一条叫古马干河。自2012年起的一段时间里,原先清澈的河水时常变成锈红色,河面死鱼漂浮,恶臭难闻,群众举报不断。监测发现,这两条河流中  相似文献   

5.
《环境经济》2015,(5):11
企业能不能严守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关键在于企业的一把手,即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虽然由谁到法院应诉,并不是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但仍有必要强调环境公益诉讼开庭审理时,被诉企业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泰州市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泰州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时,作为被告到庭接受案件审理的6家涉案化工企业中,只有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其余5家企业均系由聘请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出  相似文献   

6.
《环境经济》2015,(1):26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世锦指出,中国经济必须转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环境问题。我们的环境确实已经不可持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PM2.5。现在北京很多人出门以后都戴口罩,我们有时候晚上吃完饭,想出去散步,一看PM2.5是250,重度污染,出去还是不出去,很犹豫。环境污染已经影响到我们的生活了,再继续这样发展下去是不行的。中国经济转型的含义较多。第一,经济结构的转型,将会以消费、服务业、内需为主,更多是要发挥创新的优势。第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增长颜色的转换。我们过去的增长是灰色的甚至是黑色的,下一步要变成绿色的。这个事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有人问,中国经济增速现在正在回落,有可能绿  相似文献   

7.
正1.谁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负有监督、管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职责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等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以及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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