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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主要是明确招标不成功的处理方式,把握好废标要在法定之情形下作出。那么,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的不足法律规定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可宣布无效。笔认为废标的作出要符合以下法定“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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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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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出了不同情形下的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应予废标,重新组织招标;二是改为非招标方式。废标处理很好理解,但将公开招标方式改为非招标方式却还存在如何进行等具体问题,18号令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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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招投标常用法规,分析了玉门原油储备库评标过程中的废标处理事件,归纳了物资采购废标的类型,从物资采购招标人的角度,就如何尽量避免废标,提高物资采购招标效率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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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招标实践中对"废标"概念认识的模糊,在一定程度上对招标工作的规范进行产生了不良影响,文章全面论证了"废标"概念是违法违规现象引起的招标终止,并分析了如何从废标概念上的明晰入手对招标活动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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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2007,(45)
根据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第二类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求约定的废标,包括法定的废标条件,如投标价格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个别成本以及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这类废标条件都是需要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才能判定。为方便评标,一般只将第二类废标条件放在评标办法中,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类应当场拒绝的条件则应放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且应当场拒绝的条件要准确、清楚、完整,尽量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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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遭遇了投诉。
在一电梯项目的招标中,因出现了“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唱标结束,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便宣布项目废标。由于是在开标现场宣布的废标理由,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为所有投标人都知道了废标的理由,因此便没再一一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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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弹性废标中的人为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是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两种弹性废标条款,“采购人不能支付“及”采购任务取消“就是法律留下的空间,即是弹性所在。实践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弹性条款内容的把握偏差较大,少数单位甚至出现任意废标的异常现象,程度不同地妨碍了公平竞争,引发串通投标,侵害了供应商投标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使招标工作陷入被动局面,质疑投诉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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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直是政府采购领域重要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是从文字表述来看,二者关于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的废标,在处理上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却开了口子,指出某些情形下,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那么,针对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形,究竟需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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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方式是招标采购活动最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非招标采购方式作为公开招标的补充,存在采购计划零散、不确定事项较多等风险,但非招标采购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仍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不断加强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活动有效监控,规范采购流程合理合法合规性,切实保障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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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军事采购领域的调整与改革,军队采购和装备采购招标制度不断完善。但是军队采购涵盖的军队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与装备采购二者之间因市场环境和采购目的等不同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基于军队采购领域和装备采购领域的法规政策,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废标等阶段的差异入手,阐述二者之间的不同,厘清制度规定的侧重点,以便于军队采购和装备采购人员在二者的招标方式的使用上、程序的实际操作中能够做到合法合规,防止“张冠李戴”,程序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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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在一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一家供应商被财政部门认定为串通投标,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吗?张松伟:这要看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中包括供应商串通投标,采购人可以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退还。这个问题引出深层次的问题是: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活动中,什么情况下供应商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如何合理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注:采用非招标方式收取保证金的情况和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基本类似,以下分析同样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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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8,(17)
为确保评标工作质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一是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合理设置评标标准。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废标条款的文字表述应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且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提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二是要严格依法评标。清标结果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出任何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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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因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导致项目流标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本文从法定情形、法律后果、成因及防范措施角度对此进行了全面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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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招标”的要点把握
1.提出招标方案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由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报项目批准单位核准后实施。方案应介绍项目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设备、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估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项目概况情况。招标方案的重点内容应包括:①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采用委托招标的,要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说明其业绩、机构人员等情况;拟采用自行招标的,要附项目法人资格证书,说明招标机构、专业技术力量、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等情况。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