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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光大证券信息披露失效案例作为切入点,简要介绍了信息披露有效性内涵,进而分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框架和信息披露有效性理论,具体阐述了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缺乏强制性约束导致监管效能不足的现状以及信息披露原则、披露形式、披露指标和披露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进行了个别原因分析。在立足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实践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宏观监管部门与金融消费者良性互动机制的管理新思路,缩减信息披露中间环节,倡导构建以风险防控为中心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逐步提高金融消费者的参与权、选择权和话语权,并从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协调机制、量化信息披露要素、构建宏观审慎信息披露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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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能力弱、法律保障与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此,本文在精准掌握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制监管现存问题基础上,从长远视角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从认知维度和政策维度出发,提出“二维三层”互联网金融监管顶层设计思路,从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合理引导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机制,并提出强化功能监管、确立混业监管的法律地位以及强调基于领域特性的特殊设计的顶层设计法治进路,以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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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同投资者在信息成本投入方面有着显著差异,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信息偏在现象,即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呈不对称状态。互联网金融交易本质上是信用风险的交易。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时空间离和“去中介化”特征,加之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在逐步累积。为了防范互联网金融信息偏在可能引发的金融脆弱、市场失灵、金融不公平等问题,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对信息偏在进行规制。为此,要遵循信息偏在内生信用风险的逻辑属性,以构建信息偏在规制制度与方法体系作为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的重点,并使信息工具的功能得以实现。基于目前互联网金融信息偏在规制理念与方式较为落后的实然状况,应当嵌入信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投资者分类保护、信息披露以及“穿透式”监管等制度安排,以此保障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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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立法缺位、诉讼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纠纷逐步增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次贷危机暴露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缺陷,美国为此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相关做法,在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消费者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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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对互联网征信的需求也日趋丰富和多元化。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发展新型征信机构的路径,指出在互联网征信机构发展进程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准入限制和监管标准不明确、信息安全存在风险隐患、信用数据难以实现共享等问题,建议通过完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互联网征信机构监督管理、强化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等措施,推动互联网征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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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深入,金融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受到高度重视。本文分析了引发金融行为风险的内在原因、结构原因和环境原因,指出我国要立足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兼顾金融监管效率、成本、协同性和适度性等因素,重点解决金融行为监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机制运行不畅、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和消费者金融素养有待提升问题,提出要不断健全完善金融行为监管体系,实现金融消费者全过程、持续性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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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庆明 《金融经济(湖南)》2014,(5):11-13
互联网金融将网络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模式相结合,以自身固有的“3A(anytime、anywhere、anyhow)服务”给广大客户提供了方便、快捷、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其诸多问题,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成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任务。本文在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从监管体系、监管理念、信息披露等角度提出了对策建议,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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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呈井喷式发展,多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竞相发展,但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立法和监管滞后,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并存,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改善和加强对其的监管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立法和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有效建议,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健全监管体制,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切实防范洗钱风险等,以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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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对山东省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实地调研发现,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监管权责不对等、监管机构履职受限、监管归口管理难以落实、沟通机制有待完善、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空白、缺乏处理风险事件的长效机制、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为此建议: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健全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地方金融监管局的主导作用,加强监管机构分工协作,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健全金融风险事件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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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以金融风险防范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美国的次贷危机凸现了金融控股公司在抵御金融危机中的作用.但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导致了对其风险防范的艰巨性.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风险防范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非常有必要立足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经验,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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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对互联网征信的需求也日趋丰富和多元化. 根据当前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征信机构的发展现状,分析发展新型征信机构的三类路径,指出在互联网征信机构发展进程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准入限制和监管标准不明确、信息安全存在风险隐患、信用数据难以实现共享等问题. 今后,应完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互联网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等,以推动互联网征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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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消费者频频遭受金融欺诈,发生纠纷后救济途径却不通畅。与此同时,传统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转变却滞后,分业监管下出现监管重叠与监管空白;互联网监管立法缺位,无法实现合规监管。因此需要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督促金融机构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严格审核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格式合同,构建互联网金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监管合作机制,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辅助监管,并出台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营以及市场退出的监管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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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范围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构建与监管改革已经成为当前金融立法的核心领域之一。金融市场自身难以为消费者提供充足的保护,因而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加以干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旨在促进金融服务的可获性与公平性,在规制方式上通常采用信息披露与实质监管,在保护内容上涵盖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展望未来,金融市场变革期待金融监管创新,加快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有助于重塑金融监管的现代品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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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互联网征信的需求也日益凸显.结合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机构的发展现状,对目前互联网征信机构发展面临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信息共享难度较大,以及个人隐私难以保护等制约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通过完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信息主体的维权保障,以及进一步探索互联网征信信息共享机制等途径,推动互联网征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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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金融体系渗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金融为人们提供了便利的金融服务,为大众的投资活动带来了很大助益。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事物,且互联网本身具有诸多不确定性,相关制度体系还不完善,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足,存在诸多问题,亟须寻找有效的监管路径。基于此,文章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分析了其相对于传统金融存在的优势,以及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助力构建良好稳健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