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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通信质量是电信企业的义务
首先,应在《电信法》中将电信企业保证通信质量明确为电信企业的基本义务。对于电信企业保证通信质量的义务,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条中作了概括性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而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问题.尤其是通信质量问题却无进一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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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OD)名为“普遍服务和电信资费的改革”的报告,电信普遍服务定义为“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服务,而且服务质量和资费一视同仁”。换言之,电信普遍服务就是对任何人都要提供无地域、质量、资费歧视且能承担得起的电信服务。从电信普遍服务立法的主要内容上看,一般就电信普遍服务设定了如下主要制度:对普遍服务的界定,包括确定电信普遍服务种类和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明确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由所有的运营商或主导运营商来共同承担,但有些国家和地区电信法律同时做出了例外性规定选定承担普遍服务提供的标准和方式普遍服务的成本补偿和费用征收规定;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运营商的责任规定、信息提供、会计分类等。目前,中国许多农村仍未通电话,电话渗透率还很低,电信普遍服务的任务依旧沉重,而电信普遍服务立法的相对滞后成为最大的绊脚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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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成为WTO正式成员国以后,按照WTO法的要求,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必须受这一法律体系的约束。即将开放的中国电信业,必须建立起符合WTO对电信运营业的基础协议及电信附件规定的、与电信服务有关的法律、行政措施,公布影响外国电信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和行政措施;公布影响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进入和使用中国公共电信网及服务的法规、标准和行政措施。我国“入世”后对电信法制建设提出了严峻课题。WTO对中国电信法制的影响WTO对中国电信法制将带来很大冲击。原因在于:(一)电信部门法制观念不适应WTO的要求表现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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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我国电信企业对要求提供国际电话、国内长途电话、移动电话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用户,都能按规定免费提供收费清单,但对市话却只提供话费总额,不提供详细话单。部分用户反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电信企业对市内电话,也应象长途电话一样,向用户免费提供收费清单,使用户都能够明明白白地消费。我们分析认为,虽然从技术上讲,向用户提供市话清单不存在任何障碍,但从目前情况看,强制电信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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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电信运营商主张收取“用户拖欠电信费用违约金”的问题.长期以来是电信运营商与欠费用户及司法部门争议的焦点,也是法律适用的难点。全国许多电信清收欠费的诉讼活动常常是:电信运营商依据《电信条例》中关于收取违约金的规定,主张权利。欠费用户辩称,电信违约金有悖《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补偿原则,其违约金部分远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提出《合同法》的法律效力高于《电信条例》的观点,要求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法官们还受到公平原则、化解社会矛盾、自由裁量权等因素制约,对电信所主张的违约金的请求不支持与支持的皆有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