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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卞孝萱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2)
《旧唐书》卷三八至四一《地理志》一至四所载各道州府户口,有几种情况:(一)有两个时期的数字,即“旧”(贞观十三年)户口数和“天宝”户口数;(二)只有一个时期的数字,有的是“旧”,有的是“天宝”,有的不说年代(笼统地说“领”)。《新唐书》卷三七至四三下《地理志》一至七下所载各道府州户口,除京兆府说明是“天宝元年”数字外,其他府州则年代从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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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后期淮南农业经济的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颜亚玉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4)
唐代淮南道,据《新唐书·地理志》所记,辖有扬、楚、滁、和、庐、寿、舒、安、黄、申、光、蕲等十二州。《旧唐书·地理志》多一濠州,共十三州。大体说来,包括淮河以南,长江以北,东临大海,西至汉阳、应山一带的地区,即今江苏北部、湖北一部分及安徽省的大部分土地。 相似文献
3.
卢华语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4)
绫的生产,从六朝至隋唐曾盛极一时,唐代达到一个新的高峰。据贡品资料可知,贡绫之州有32个:河南道河南府、滑、蔡、仙、徐、青、兖、海、豫等九州;河北道博、卫、德、定、幽等5州;河东道蒲州;山南道荆、澧、襄、随,阆等5州;淮南道扬州;江南道润、苏、湖、杭、睦、越、明、宣等8州;剑南道汉、乾、遂、绵、梓等5州。实际上,产绫之州远不止此,如河北道相州邺中有“八梭绫”,剑南道益州双流县产“细绫”,江南道常州亦“折造官端绫绣”等。但是,唐绫的生产又以黄河下游和长江下游 相似文献
4.
卞孝萱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1)
(一) 度支使是唐代中央政府的财政长官。《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上》:“……掌财赋者,世有人焉。开元已前,事归尚书省,开元已后,权移他官,由是有……度支盐铁转运使……。”度支、盐铁、转运三使,有时一人兼领,有时二人分领:一人为度支使(或称“判度支”),另一人为盐铁、转运使。 相似文献
5.
刘海峰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4)
《晋阳学刊》85年第4期发表王珠文同志《关于唐代官吏俸料钱的几点意见》一文,对拙文《唐代官吏俸料钱的财政来源问题》(载《晋阳学刊》84年第5期)提出了异议,细读之后,觉得有些观点还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再陈管见,以就教于诸位同志和史学界。 一、《通典》“薄赋百姓一年税钱”为开元十八年说质疑 王文在列举对比了《通典》、《旧唐书》、《册府元龟》、《唐会要》、《新唐书》贞观至开元十八年之间大多数有关公廨本钱的材料之后,断定《通典》卷35《禄秩》中所记“其后,又令薄赋百姓一年税钱”,“是开元十八年事无疑”。然而,推敲其所征引的史料,我们仍不免要发生疑问。 相似文献
6.
《广州地名丛谈》(载《地名知识》1981年第6期)在叙述海珠石和珠江时,引录黄泰泉旧《广东通志》说:“珠江源于三江,合流于城南,中有海珠石,是谓珠江。”说东、西、北三江合流于广州城南,是引录文献而未经细究造成的错误。实际上,珠江三源,仅古西、北两江的下游曾有过干流或重要支流合经旧广州(番禺)西北或西南外侧,过城南东流入海,而东江的下游,从不流至广州城南。依唐代的《元和郡县志》广州南海县“南海”条:“南海在县南,水路百里。去州东八十里有村,号曰古斗,自此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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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西州均田制的实际授田标准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鲍晓娜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3)
根据吐鲁番出土唐代文书中的户籍残卷及给田、退田、欠田文书等材料可知,唐代前期在吐鲁番地区确曾施行过“均田制”,而且是按唐令的一般狭乡标准确定各户应受田数,这一点学术界已多所论列,兹不赘述。但长期以来却有一个很大的疑问迄未解决:即吐鲁番地区虽系狭乡,是按一般狭乡标准确定各户应受田数的,但政府在实际给授土地时,由于某种原因,似另有标准,而且较一般狭乡应受田标准要低得多。这个问题首先是由吐鲁番欠田文书的记载引起的,如有的人就曾估计吐鲁番地区的实际给田标准可能是一丁10亩,企图用这个办法来解释吐鲁番地区一般农户虽受田严重不足,但欠田文书所载的各户欠田数却又是寥寥数亩的矛盾现象。但是,这种估计缺乏史料根据,并不能全面地对吐鲁番欠田文书作出解释,因而很难成立;但吐鲁番地区在给授土地时另有标准,则是很可能的。在近期整理公布的吐鲁番出土文书资料中,发现了唐代西州地区的某种请田标准,即《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所载的《唐请地簿》及《唐侯菜园子等户佃田簿》中记载的“壹丁合得常田肆亩,部田贰亩”;“老寡人得常田贰亩,部田壹亩”的材料,为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重要线索,试论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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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磐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2)
吐鲁番出土的唐代西州户籍残卷,对于研究唐朝在这里推行均田制的情况,具有极为重要的史料价值,是现存的唐代高昌实施均田制的最好见证。不过,从户籍残卷中也可看出一些问题,必须疏通一下,才能如实地了解唐代在此均田的概貌。 一、户籍残卷中受田少的问题 唐朝于贞观十四年(公元640年)平高昌,即其地置西州(今吐鲁番一带),于此实行均田时,不但应受田数少,而且已受田更少。兹据日本学者池田温先生在《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中所收户籍残卷举例如下,再予以说明。《唐贞观十四年(640)九月安吉(口知)延手实》: 相似文献
10.
林日举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2)
隋朝的“大索貌阅”法,是该朝代检括户口、人丁的措施。对此,《隋书·食货志》。《隋书·裴蕴传》、《北史·裴蕴传》、《通鉴》均有记载。下面分别摘引。 《隋书·食货志》: 开皇三年,……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己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於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 《隋书·裴蕴传》、(《北史·裴蕴传》曰): 相似文献
11.
贾志刚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4)
洛阳出土的唐代《夏侯昇墓志》记载了地方藩镇武宁军的具体供军措施,为了解中唐以后藩镇军费支用提供了极为珍贵的个案材料.武宁军以营田供军费、以工商助军费和参加作战争取出界粮等事例,弥补了研究唐代单个藩镇系统供军材料的不足,为进一步解析唐代藩镇军费问题提供重要的线索.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新闻”一词,最早出现于唐代。武则天时的孙处云曾有“尝恨天下无书以广新闻”之说(《新唐书》);尔后,陆续出现“邸钞”、“阁钞”、“状”、“杂报”等抄件,大抵类似新闻简报。到1858年(清咸丰八年)才有了中国近代最早的报纸《中外新闻》。但是,新闻理论的提出,却是在1859年(清咸丰九年)。创始人是太平天国干王洪仁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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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代杂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泽咸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4)
《唐六典》卷三和《唐会要》卷八三记载唐代赋役制度都提到役和杂徭。役指“正役”,每丁每年劳役二十天。杂徭情况由于史文记载有阙,现在对它了解很少。有些历史著作间或提到时也是人言各殊。我撰写唐五代赋役史稿时,对杂徭已谈了些粗浅意见。其后,又得知若干不同看法。现在,不嫌浅陋和重复,再谈点个人意见,祈望得到批评与指正。 杂徭的历史渊源 杂徭在唐以前业已存在,汉魏两晋史籍中屡见“众役”、“百役”等词,反映当时役使繁杂,到了南北朝时代,正式出现了杂徭杂役的称谓。 北魏孝文帝延兴三年(473)十一月,“诏以河南七州牧守多不奉法,致新邦之民莫能上达,遣使者观风察狱,黜陟幽明,共有鳏寡孤独贫不能自存者复其杂徭。年八十以上,一子不从役。”八十以上一子不从役当即唐代侍丁依法免役之意。役和杂徭并列,二者并非是同一的。诏书表明,鳏寡孤贫之人此前应服杂徭,杂徭征发已是经常发生。太和十七年(493),孝文帝以攻打南齐为名,率大军自平城南下,大臣韩显宗上书请求早归,“以省诸州供帐之费,并攻专力以营洛邑,则南州免杂徭之烦。”在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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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诸侯四分食一制考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国林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4)
西晋实行分封制度以后,如同战国秦汉时期一样,给予诸侯以优厚的经济利益。诸侯按照一定的比例同国家瓜分封户的租调,这便形成了一整套的分食制度。目前,史学界一般认为,西晋诸侯获取封户租调的比例,都是“三分食一”,即封户租调的三分之一为他们所占有。这种看法的依据出自《晋书·地理志》与《宋书·百官志》,两志中都有“江左诸国共三分食一”的简略记载。窃以为,《晋志》《宋志》中的记载是不完整的,其他有关记载表明,西晋分食制中,还有四分食一这一比例。下面,从两个方面对四分食一制加以推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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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强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2)
有关台湾古代历史记载,主要有三国时吴国沈莹的《临海水土志》和《隋书·流求传》.这两篇史料,反映了台湾古代社会经历了野蛮时代低级阶级和中级阶段.从《临海水土志》看台湾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社会沈莹《临海水土志》(载《太平御资》卷七百八十)称台湾为夷州,称台湾古代居民为山夷.山夷的社会经济生活,先从生产工具看,该书记载“其地亦出铜铁,唯用鹿角矛以战斗耳.磨砺青石以作矢镞、刀斧、环贯、珠璫.”台湾的铜铁矿数量不多,还没有山夷采矿冶炼铜铁作工具的记载,从“磨砺青石”作工具和装饰品、使用石器和骨角这一特点,说明应还处于新石器时代.山夷还“有犬,尾如麇毛状.”犬是人类在原始社会最先驯养的动物,可以帮助人类打猎,也反映了狩猎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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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绣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1)
史界对唐前期赋税的研究多集中于租庸户税、地税等主要税收上,而对于在岭南及蕃胡内附州实行的轻税制则极少注意,甚至多有误解。轻税是唐前期赋税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不理解轻税,就不可能全面了解租庸调制,也不可能正确理解唐前期的赋税体系。有鉴于此,笔者草就此篇小文,力图对唐前期轻税的性质、内容做一较为详细的探讨。 唐前期有两种轻税,其一为客户之税,二为内附者之税。客户之轻税始于开元中,持续时间很短。《旧唐书》卷一〇五《宇文融传》云: 其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 这种轻税的数量及用途,《唐会要》卷八五“逃户”门记载云: 岁终,得客户钱百万,一时进入宫中。 “客户钱”即客户的轻税钱,它作为羡余被纳入宫中支用,后来又被用来补充常平仓本钱。这种轻税是宇文融括户后对客户的暂行税法,在财政上的意义不大。本文所讨论的是第二种轻税,即蕃胡夷獠内附者的轻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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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山四路“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的东邻有条芳草街。《羊城晚报》1981年12月23日的《芳草街》一文认为,其得名于明崇祯末年的芳草精舍诗社。事实上,“芳草街”地名的出现早于芳草诗社。证据有三: 1、当时的番禺学宫(即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里,曾立有一块《重修番禺儒学记》的碑石。该碑记述了明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新任番禺知县黄鸣乔力主重修番禺学宫的经过。其中记载道:“东边侵地悉复,直至芳草街。”碑文是曾与黄鸣乔相处的徐兆魁所撰,可信。 2、番禺学宫还有另一块同名碑石,碑文撰者潘士达有如下一段感慨:“按志,番禹县学西抵县冶,南抵街,北抵金家园,今故无恙,惟东偏芳草街为廛民所割,与诸生斋舍牙错而居,岂其无所缘而敢迫处此?”此碑文撰于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十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