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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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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尽管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任有利于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应归属行政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及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两条,当作何解释,可以说对登记机构影响甚巨。最高人民法院王达于2007年3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该文认为,《物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登记机构实质审查之责,并表示赞同。笔者对此存有异议,推而广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及赔偿责任究竟为何,在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登记机构因此而承担的赔偿是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则没有作规定。  相似文献   

4.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一、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以过错归责为宜 1.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不宜为无过错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21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高层次立法空白,使得登记错误的受害人可依法主张因登记错误遭受的损失。该法第21条对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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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确立了对不动产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尽管对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具体登记办法等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考察立法之意图,逐渐消除长期以来形成的“多头管理、分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体制,理顺不同类型不动产登记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确立科学合理的不动产登记程序,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  相似文献   

9.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分析 当今世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依其效力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归纳为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三种类型。在此,对上述三种登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剖析我国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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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错误,是指业已登记的权利事项与真实权利不相符、不一致的状态。若以错误原因为标准,登记错误可分为登记机构的错误、非登记机构(当事人)的错误、因混合过错的错误。囿于辩论题目,本文讨论的登记错误应仅限于登记机构造成的登记错误。笔者的观点是,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具有可分性,由于房屋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所引致的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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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理想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按国际上通行的原则,规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在现阶段,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主要是要统一房地产的登记。在《物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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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使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作为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需要了解善意取得制度在房屋权属登记中的适用基础、适用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效果。同时,登记机构也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于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异议登记的规定,对于房地产登记有重大影响。其中,关于不动产异议登记的规定,与上海市原执行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的同类登记规定有显著的差异,使相关部门在办理异议登记时实务及操作产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就笔者的理解和认识,对两者的差异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5.
对不动产物权的静态保护及其交易安全的动态保障是《物权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物权法》从第九条到第二十二条设专节对不动产登记进行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登记的统一、审查方式、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物权保护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将《物权法》仅仅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法,无视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效力,对于依法行政及司法救济的正当程序将是十分有害的。  相似文献   

16.
邹雨妙 《企业导报》2011,(15):163-164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变动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是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及他项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在专门簿册上进行记载确认的制度。《物权法》的出台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随着《物权法》的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从《物权法》出发,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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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应有自行记载异议登记的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异议登记作为一项保护真实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措施,它不仅仅保护了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且还起到减少纠纷的作用。但《物权法》第19条只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而没有规定登记机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白行登记异议,笔者认为立法上应赋予登记机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白行登记异议的权利,并且该项异议登记具有暂时阻断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在《物权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倾向于登记机构实质审查和加重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前提下,登记机构从自身免责和分散赔偿风险的角度出发进行了若干制度设计,是否可行,有待探讨。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作为建立和实现不动产法的最基本制度,自《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以来,社会各界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其中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时的审查责任,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顺利建立和登记目的的实现,极为重要。对于不动产登记中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笔者认  相似文献   

20.
正不动产是登记的标示物,国际上对不动产认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的物,或者移动必然毁损其形态或降低其经济价值;不动产包括土地,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和大型设备等,不能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和树木等。采行此种观点的主要是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是依性质不可移动、依用途不可移动、权利客体不可移动、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采用此种观点的主要是法国和瑞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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