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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5日,《北京日报》刊登一篇关于妙士“新鲜屋”商标的新闻。大致内容是说,北京妙士乳业公司(以下简称妙士公司)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败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判决,妙士公司不得继续使用“新鲜屋”商标。近日,笔者看到一中院关于此案的行政判决书。在仔细阅读该份行政判决书后,认为一中院应撤销商评委的裁定而不是维持。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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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中通用名称的认定及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 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公司)的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于1999年12月21日注册了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2001年11月14日又取得了第1665032号“Li+LUJIN”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纺织物、棉织品、内衣用织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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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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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香港申请人鸿道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分别在国际分类第29、30、32、33类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加多宝JIADUOBAO BEST DRINK及图”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该商标在30类“咖啡饮料、茶、糖果、面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02年10月7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0;在29类”水果罐头、果酱、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脂”等商品、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可乐”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分别于2002年6月4日和18日被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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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审查中的同意协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商标法》第2条(d)款规定:“包含与已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使用且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极为相似的商标,以致其在申请人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的”不得注册,该规定系美国专利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可能与其他商标混淆为由而拒绝注册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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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因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药品名称冲突引起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案情大致如下:第3248395号“丁桂”商标是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公司”)2002年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片剂、贴剂、膏剂商品,商标专用期为200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1月2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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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起源于《英国商标法》的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与其主商标核准使用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为“商品”)上注册的若干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商标也称为基础商标。[1]防御商标制度属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畴,具备事前性的防御功能,具体而言,首先,在商标注册方面,通过注册防御商标可阻碍他人在其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注册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可以有效规避商标商誉被不当利用的行为;其次,在商标诉讼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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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联公司),于2001年9月18日成立,2001年9月29日在第9类电开关商品上申请注册“诚联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2003年2月14日核准注册。2004年3月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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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近年来奶茶行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奶茶品牌进入大众视野并受到追捧。由于奶茶等饮品的制作方法较为直观,各品牌间相互模仿产品也更为容易,使得商标的重要性尤为突出。一方面,由于部分企业早期不了解奶茶饮品店应该注册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有的仅在餐饮服务类别,即第43类进行注册,未在第29类(如奶茶、奶饮料等)、第30类(如咖啡、茶饮料等)、第32类(如柠檬水等)商品类别上进行注册;有的仅在商品类别上进行注册,未在服务类别上注册,导致后续侵权者恶意抢注引发纠纷。另一方面,侵权者为了侵占市场,刻意摹仿注册近似商标,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扰乱市场秩序。在此类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往往存在举证困难、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区分争议较大等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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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被异议人:翁俊英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第30类“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异议人主要理由:1.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其“十三香”商标予以保护。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546438号“十三香”商标、第3348096号“十四香”商标、第3348095号“十五香”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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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本质上是商标所有人对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之间对应关系的支配权,而不是对商标符号的支配权。…因此,侵犯商标权的本质并不是对物理标识的歪曲、篡改或者替换,而在于切断商标标识与生产商的联系,欺骗消费者使其发生混淆和误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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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同意书》[1]可以作为排除混淆的初步证据。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的商标标志相同或基本相同,且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不能仅以《同意书》为依据,准予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案情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简称让巴杜公司)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第38832690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让巴杜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淡香水、花露水、古龙水等商品上。第6146277号“JOY”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于2007年7月4日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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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22日,广东太阳神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神公司)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雪芬”文字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准予初步审定并公告,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号为第848042号。在“雪芬”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广州市梦施美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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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套散件产品销售出境的行为定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原告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诉称,原告金城公司是中国摩托车主要生产企业,在国内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包括:第692667号“JINCHE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摩托车及零部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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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派斯德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斯德公司)。被告:江苏牧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王公司)。中国派斯德有限公司是一家台湾企业。1993年,该公司在中国大陆第5类消毒杀菌剂商品上注册了第644183号“派斯德百毒毅”文字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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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先后于2000年1月10日及9月19日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申请注册IPAD商标,并先后于2001年6月21日及12月14日获得授权(注册号分别为1590557和1682310,涉案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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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南布衣案件概述2009年12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在2009年总第1194期《商标公告》中)了申请人为张雪明(即被异议人)的第5345177号“江南布衣;JNBY”商标(即被异议商标),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外文部分是对其在第25类上注册的第1278514号“JNBY”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与异议人在第35类在先注册的第1963487号“JNBY”(即引证商标)的商标相同;被异议商标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服务项目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