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陈卫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7):29-29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年第4期刊登了《饲料添加剂案违法行为如何定性》一文,在该案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A厂生产销售的“猪肥大”饲料添加剂进行检查,经按照其标签明示的执行标准即已废止的国家标准GB8830-88检验,该添加剂所 相似文献
2.
3.
《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2001,(3):1-1
上期《执法争鸣》栏目中“是销售不合格服装,还是销售标识不合格服装 ?”一案,编者认为,以第三种意见处理为宜。因为该案所涉产品并非标识标注不规范,而是销售者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以不具有毛的使用性能的化纤产品冒充毛制品,属“以假充真”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4.
卓悦 《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2003,(3)
贵刊2003年第1期执法争鸣栏目之《A公司销售不合格无缝钢管案》一文,笔者分析认为:外地公司在本地销售不合格产品应由本地执法机构处理。在本案中,某省质监部门对A、B公司均拥有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违法行为发生地是确定行政机关管辖权的依据,本案中的A公司和B公司销售不合格无缝钢管的违法行为都发生在某省内,故某省质监部门对A、B公司都有行政管辖权。在C公司发… 相似文献
5.
李宣庆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5):17-17
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是正确的。对于本案行政相对人是否是同时构成伪造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6.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年第4期刊登了《饲料添加剂案违法行为如何定性》一文,在该案中,L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A厂生产销售的“猪肥大”饲料添加剂进行检查,经按照其标签明示的执行标准即已废止的国家标准GB8830—88检验,该添加剂所含违禁药物严重超标。A厂对该检验结 相似文献
7.
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 相似文献
8.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8,(1)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保证技术监督部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程序,保证办案质量,国家技术监督局近日发出通知,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技术监督部门停止执行两项规定:一、《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中“没收产品”的规定。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中“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停止执行两项规定 相似文献
9.
杨宁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3):24-24
今年1月25日,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在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A市经营部仓库内发现,其经营部销售的硅酸盐32.5R水泥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为过期生产许可证。经执法人员检查,已售出水泥100吨,库房内还存有尚未销售的水泥900吨,稽查人员当即对这批水泥以涉嫌质量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予以封存。并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掌握了该公司经营部销售水泥的违法事实。 2月4日,A市质量技监局案审委员会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A市经营部的违法行为和适用法律法规进行了案审,由于该公司是市外企业,情况比 相似文献
10.
11.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各级监管部门对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与早期的《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责任中加入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条款(第八十四条至八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更是对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6条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10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对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6条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进行了修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在送审稿中成为第127条,该条第1款没有变化,第2款被修订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相似文献
13.
李宣庆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12):20-21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3年第10期刊登的《水泥与不合格包装能否分别处理》一文,对水泥厂使用不合格包装袋销售合格水泥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提出了三种处理意见。笔者认为,三种意见均不正确。第一种意见提出按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的行为进行查处是错误的,因为水泥是合格的,以此认定 相似文献
14.
魏晓晗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5,(7):33-34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限制国家行政处罚权最重要的原则,起源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双重处罚禁止”,后来被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3款)和日本《宪法》(第39条)所继受。这些国家适用此原则均是先在刑法领域,后来逐渐发展到行政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5.
16.
李宣庆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7):20-21
近年来,部分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时,在违法行为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主观随意性较大,违背了法律的立法原意,对被处罚企业有失公正。下面,笔者结合2002年第5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不合标准,还是冒充合格》一文中提及的案例,对处罚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谈谈意见。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部分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时,在违法行为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主观随意性较大,违背了法律的立法原意,对被处罚企业有失公正。下面,笔者结合2002年第5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不合标准,还是冒充合格》一文中提及的案例,对处罚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谈谈意见。 相似文献
18.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0,(5)
贵刊2000年第1期“一案一议”栏目刊登《此案为何引起复议》一文案情分析指出:B县技术监督局对酱油厂的行政处罚不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而应适用《产品质量法》,本人在拜读之后,有一点不同的看法。我的观点是,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产品”违法行为,应适合《质量条例》。 我认为,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产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首先应该辨清“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使用不合格 相似文献
19.
贵刊2000年第1期“一案一议”栏目刊登《此案为何引起复议》一文案情分析指出:B县技术监督局对酱油厂的行政处罚不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而应适用《产品质量法》,本人在拜读之后,有一点不同的看法。我的观点是,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产品”违法行为,应适合《质量条例》。 我认为,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产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首先应该辨清“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使用不合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