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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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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本文所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条,从微观层面而言,是为了保证合法权利人享受应有的权利;从宏观层面而言,是为了避免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  相似文献   

2.
吕志华 《中华商标》2003,(10):47-47
《商标法》有两处涉及到在先权利:即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似文献   

3.
徐晓建 《中华商标》2014,(11):26-28
正商标法除保护在先商标权之外,亦在一定条件下对其他在先民事权利予以保护。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注:本文所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  相似文献   

4.
正《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针对当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使用人权益现象而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恶意抢注[1]。该规定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商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恶意  相似文献   

5.
汪泽 《中华商标》2007,(12):65-69
根据《商标法》第31条前段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文在阐明此规定中"在先权利"的种类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典型的商标异议案就侵害在先权利的构成要件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6.
<正>聚焦主题与法条指引:本期精读案例第38765119号“口红一哥”商标异议案、第45075045号“黔季克酿”商标异议案、第42193170号“樊登书童”商标异议案均聚焦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所涉法条内容具体如下:《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似文献   

7.
正商号,是民商事主体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时用来标示自己并区分于他人的一种标志;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的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对于商号权的保护,在《商标法》中体现为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审理标准》对于适用三十一条前半段,做了详细说明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  相似文献   

8.
汪泽 《中华商标》2005,(2):23-25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姓名权。本文在阐明姓名权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两起案例简要论述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姓名的冲突及其解决。  相似文献   

9.
正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条规定是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要求他人注册商标时,避让"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商标局、商标评审委  相似文献   

10.
《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也就是说,复审商标因为有在先权利的存在而被驳回,其中的在先权利包含的重要一款即是:中英文商标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应予驳回。  相似文献   

11.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是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要求他人注册商标时,避让“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在先商标的“使用”是适用《商标法》第31条的核心问题,如果商标未经使用,就不存在“先使用权”,更谈不上他人不正当抢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一、立法沿革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商标法》的规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2001年《商标法》修改前并无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其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阶段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嫡标法实施细靶勘,所遵守的应是《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外观设计侵权所须满足的条件;  相似文献   

13.
最近,安徽省发生一起国外驰名商标在中国被抢注事件。事件的起由是2006年4月初,安徽省池州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反映,比利时独资企业禄思伟矿业资源(安徽)有限公司和耐火材料(池州)有限公司的“1hoist”和“禄思伟”商标、企业字号被安徽省池州自然人姜某恶意抢先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权利。请求省工商局协调处理。安徽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关于“1hoist”、“禄思伟”商标注册申请有关问题的反映》,认为比利时1hoist集团始建于1885年,它是一家跨国集团公司,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已注册并一直使用至今,“禄思伟”是其为中国企业命名的企业字号和商标,1hoist集团耐火材料项目是其在安徽省投资的外商独资项目,总投资额达5800万美元。2004年12月9日,禄思伟耐火材料项目在安徽省池州举行了奠基典礼,省,市主要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已被公众熟知。安徽省池州自然人姜某在得知后抢先于2004年12月23日和2005年分别向国家商标局在第1、第17、第19、第25、第30、第32.第33类申请注册“ihoisi”和“禄思伟”商标。“1hoist”和“禄思伟”虽在中国未申请商标注册,但它是相关公众熟知的知名商标,姜某是在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前提下,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井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行为实属恶意抢注。众所周知,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分别将“在先权利”表述为既得权利和在先权,我国《商标法》所指“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注册商标权;二是因在特定展会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三是他人因商标使用并创出一定影响而获得的在先权利;四是企业名称权;五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六是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七是自然人肖像权;八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权;九是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入世后我国几  相似文献   

14.
当相同的知识产品分别归属于不同的著作权人和商标权人,而著作权的产生时间早于商标权时.就发生了商标权和在先著作权的冲突。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先著作权应在商标确权和侵权案件中受到保护,这一点体现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但基于商标领域的一些特殊性。在实践中处理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冲突时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5.
倪晔 《中华商标》2014,(6):56-59
《商标法》关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不得注册的规定,在商标异议和争议案中一直被广泛地引用,而其中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主张他人商标不得注册的情况尤为普遍。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在先权利人拥有一图案商标或包含图案的商标,试图阻止另一项申请注册于非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图形商标的注册,由于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相当严格的标准,在先商标可能因为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无法获得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在先权利人常常会主张其对在先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并以此反对在后商标的注册。  相似文献   

16.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该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  相似文献   

17.
要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对防止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行为进行了有效遏制。但在该条适用过程中,有关作品构成要件及损害行为的认定标准仍有分歧,其中作品的权属认定一直是审查《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在先著作权与在后申请商标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8.
文学 《中华商标》2004,(3):55-60
《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形成严格  相似文献   

19.
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动漫形象的所有权人可以将其所拥有的动漫形象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可以通过该法对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来阻却他人将其动漫形象申请注册为商标。本文拟对这两种动漫形象的商标法保护路径予以分析,并指出:确认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并将其纳入到《商标法》中“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范围之中,是充分利用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动漫形象、促进动漫产业健康而快速发展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20.
李弟平 《中华商标》2008,(12):71-73
一、我国现行解决原则存在的缺陷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该条明确了我国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解决应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但笔者认为仍有值得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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