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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WTO--世贸组织"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一个非常有名的法律,世界上鲜有其他法律的知名度堪与该法相匹敌.美国常常使用该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且威胁谈判不成就进行报复.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欧共体和日本,都深受其苦,对该法律有切肤之痛.所以,当欧共体就该法律在WTO中起诉美国时,有17个国家作为第三方参加了案件的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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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乃根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4,(4):44-46
<正>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令世人瞩目,更为国人所关注。过去的一年多,内地有关 WTO 读物如雨后春笋般地涌出,但是,侧重于国际法的角度,具有学术底蕴和实践价值的作品并不多见。最近,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王贵国先生的专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堪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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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虽然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的裁决仍有可能被WTO争端解决机构以"协商一致"(consensus)的方式拒绝采纳,但同专家小组(Panel of Experts)的裁决相比,由于在争端解决程序上上诉机构的审议是基于专家小组的裁决,"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小组的法律裁定和结论",所以上诉机构的裁决是对专家小组裁决报告中的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的"正本清源",更易为WTO争端解决机构及有关争端各方所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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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5,31(6):16-23
<正>作为美国政府外贸国策的主要顾问之一,杰克逊(John Jackson)教授当时曾亲身经历这场全国性大辩论,并于1994年3月和6月先后两度出席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外交委员会举办的公听坐,发表“证词”。据他事后撰文评介,当时这场辩论的缘由和要点大体如下: 1994,《WTO 协定》的缔约各方在总结 GATT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DSU),其中规定设立“争端解决机构”(DSB),它实际上是 WTO 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以不同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它全权处断争端。DSB 有权“设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暂停适用有关协定项下的关税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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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5,67(5):16-23
本文概述2002~2003年“201条款”争端案的内容、进程和结局,并回溯到1994年的美国“主权大辩论”以及1998~2000年的“301条款”争端案,进行宏观的综合考察,指出“201条款”争端案实质上乃是晚近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 WTO 多边主义大交锋的第三回合,是此前两次大交锋的继续和发展。三次交锋的实质都是美国经济霸权与多国群体经济主权之间限制与反限制的争斗;都是植根于美国在1994年“入世”之初就已确立的既定方针:力图在“入世”之后仍然推行其单边主义政策,以维护和扩大其既得的经济霸权。美国在“201条款”争端案中败诉之后, 对上述既定方针毫无改弦易辙之意,其单边主义的霸权顽症可能随时复发,WTO 多边主义仍然前途多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