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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文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不安抗辩权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利,但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2)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将来不能履行合同债务;(3)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已届履行期。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时间和经营状况恶化程度,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以及提供担保的方式和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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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期权履约危害进行平衡而设计的救济制度,其目的是贯彻公平和平等原则;与此相对在的是英美合同法上的默示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充分借鉴默示违约的有关原理,发展了传统不安抗辩权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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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解释学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把默示预期违约视作受害方从对违约方违约行径的主观推测向确定实际违约结果发生的一个合理过渡、证明手段和缓冲区间。抗辩权制度之精华已然完全涵括了默示预期违约的功能领域。至于两者适用条件上的差别,根据具体情况略做调整根本无碍于二者功能互渗的大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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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制度就是在双务合同中,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全面、正确履行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它在合同履行中对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这一制度即有其优缺点以及不安抗辩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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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在合同法中适用的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我国作为大陆法国家,在合同法中除规定了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还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二者在合同法中均发挥了有力效用,二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但适用时也会有冲突之处,其原因还是由二者区别所导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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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在合同中往往很难界定 ,但却又时刻困扰着履行义务方 ,到底如何区分和使用不安抗辩权 ,避免纠纷 ,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在理论上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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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反映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以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为对方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在对方提供充分担保或为对方给付之后,不安抗辩权随之消失,一方应恢复履行。所以,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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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特别权利之一。在商品交易合同中,如销货方是先履行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其收入确认等会计处理将产生影响。按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时间,对应不同会计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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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吸收这两大制度吸收的同时,也根据国情进行改进,但不可避免有一些缺陷和遗憾。如何处理好我国《合同法》对两大制度的理论吸收和实践适用,弥补缺陷和遗憾也成为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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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华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6,(33):8-8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由于单务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不存在赋予抗辩权的理由,因此。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本文拟就先履行抗辩权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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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辨权制度根植于不同法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协调现象。通过对两种制度比较分析,提出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将第68条列举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适用预期拒绝履行(故意违约)规则,同时对不安抗辩权进行扩张适用,取消履行顺序的划分,没有提供保证的允许解除合同并立即起诉,视为故意预期违约,从而建立完善的现代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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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原有的不安抗辫权制度的基础上引入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两种制度并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彼此的不足,由于两种制度并存于一部<合同法>,却不能很好地嫁接和结合,不可避免会出现在适用上的重复和混乱.本文将对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杭辫权与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合同法>应作出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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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法中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发挥着平衡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功能。传统的票据抗辩权类型体系将其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其没有涵盖票据实务中的全部票据抗辩类型,并出现了逻辑混乱。所以,理论界的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入手对票据抗辩权的类型进行重新划分。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不妨从票据抗辩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入手,既研究票据法和票据特殊制度,又研究民法的基本理论,甚至还要有民法抗辩延续性规则在票据法的复位理论研究,这样有利于重新构建和完善中国的票据抗辩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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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春莲 《新疆财经学院学报》1999,(4)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并即将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合同法第一次全面规定了一大批新的合同制度,本文试对其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务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即要求对方提供充分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为对待给付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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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抵销权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条款如何用来保护金融合法债权进行了论述 ,指出应充分运用《合同法》避免遭受侵害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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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峰 《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63-65
预期违约理论与不安抗辩制度是分属于英美系和大陆法系合同的不同制度范畴。它们以各自独有的功能模式在所属的不同法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新施行的《合同法》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首次将两囊括于一部法典中。因此,揭示它们的不同特点,协调其在适用范围上的交叉,并理顺相关法律的适用步骤,便显得尤为必要。本通过对两的比较研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