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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经常会因补偿、安置等问题达不成协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不能如期签订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递交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后,负责组织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会议是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拆迁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一种好形式。一般拆迁过程中遇到的补偿、安置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会这种方式得以解决。然而,如何才能提高调解成功率昵?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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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拆迁人张三是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李四是该房屋的承租人,但在拆迁期间因故外出。在协商过程中,张三隐瞒了该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李四知情后,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应否受理?如果张三一直避而不谈拆迁补偿安置,也不申请行政裁决,李四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应否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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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拆迁纠纷及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贵阳市过去几年发生的拆迁纠纷看,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一.因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房屋性质的确认和房屋评估结果等问题,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引发的拆迁纠纷和信访。产生这种纠纷和信访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件和标准苛刻,被拆迁人难以接受;另一方面是被拆迁人提的要求过高,拆迁人不能违背拆迁法规的原则满足他们的过高要求。二.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纠纷和信访。这种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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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2001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中第七条规定:拆迁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第五项资料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这些规定是国家全力保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政策依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能及时、足额到位,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是事关全部拆迁工作是否能顺利完成的关键,是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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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关键问题是补偿安置,而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是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所以,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是货币补偿标准和做出裁决的依据,也是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核心问题。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有些法院将估价报告作为裁判依据,出现估价结果作为裁判结果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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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发现,大部分被拆迁户普遍认为:房屋拆迁是被动进行的,应该实行拆一还一,不付差价;或者得到的补偿款能够购置与被拆迁房屋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面积的房子。这些观点表面上看是要求被拆迁的“旧”房与安置的“新”房等值,实质上是对提高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的期盼。毋庸置疑,补偿标准是房屋拆迁的敏感话题,能否得到合理补偿,也是解决目静‘拆迁难”的关键所在。本文从房屋拆迁“以旧换新”被拆迁人该不该支付差价切题,试图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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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评估难”,弱化了拆迁评估价格在安置补偿中的权威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上述规定明确了拆迁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和补偿标准,强调了拆迁评估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及其权威作用。但在目静拆迁难”的环境条件下,拆迁“评估难”成为“拆迁难”的“孪生体”,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致使评估价格在实施拆迁补偿中,难以体现其作为补偿依据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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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裁决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新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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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逐步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房屋拆迁的回迁安置模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发展接轨的市场化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但是,市场化主导下的房屋拆迁补偿模式的转换并没有如预期那样减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矜持,反而使房屋拆迁矛盾更为凸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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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是指房屋拆迁裁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的授权,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平等主体之间,就有关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事宜作出的明确拆迁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裁决。这是目前我国国家机关处理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而产生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唯一法定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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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拆迁方案的确定
强制拆迁工作涉及被拆迁户切身利益,且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为此,在最终确定强制拆迁时,应当考虑多种相关因素,慎重决定。一般说,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拆迁人依法办妥拆迁手续。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地拆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资金监管手续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对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二,协议、裁决所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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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 《中国房地产》2005,(2):47-48
一、从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利益着眼,合理制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在源头上正确把握好政策导向 房屋拆迁的矛盾是利益问题的突出反映。制定一个好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是整个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前提。在制定我市房屋拆迁政策措施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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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月,本市颁布了《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架工程房屋拆迁试行市场价补偿安置的办法》。这一房屋拆迁新政策的实行,已引起本市社会各界乃至全国各地同行的关注。这是上海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不断完善房屋拆迁政策的一个重大突破和新的尝试。本文试从房屋拆迁新政策出台的客观必然性、实践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等方面作些探讨。一、什么是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是指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被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置补偿,拆迁人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市场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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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某公司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被拆迁人吴某所住的房屋进行拆迁。但吴某在拆迁之前已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吴某之妻、长子、次子和女儿。因拆迁双方当事人一直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裁量。裁量机关受理后,经调解,双方仍达不成协议。因吴某未立遗嘱,未对该房产的处理进行约定,且吴某继承人也未对该房产处理进行约定,裁量机关在做裁量时,是否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吴某房屋进行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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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时效性很强的工作。房屋拆迁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影响着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做好房屋拆迁工作对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影响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有很多,但补偿安置是拆迁改造的核心问题。无论足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我省的《条例》和《办法》都把拆迁补偿安置作为了核心内容。从全国各地所发生的拆迁上访事件来看,因补偿价格不合理,安置不到位所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在整个拆迁上访事件中所占比重还是相当火的。[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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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也在逐渐加快。而要推进城市建没,往往首先遇到的是对城区陈旧房屋的拆迁改造问题。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国家法律规定允许要求回迁安置住房的拆迁人口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之一,也是拆迁补偿安置的最后一道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