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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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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新技术对竞业禁止影响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人才流动日益频繁,竞业禁止纠纷大量发生,其争议多集中在竞业禁止协议合理性的认定方面。如何判定其合理性直是理论研究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本文拟就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判定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
高新技术对竟业禁止影响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焕芝 《商场现代化》2007,(1Z):256-257
随着人才流动日益频繁,竞业禁止纠纷大量发生,其争议多集中在竞业禁止协议合理性的认定方面。如何判定其合理性一直是理论研究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本文拟就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判定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中关村近7年来26件涉及竞业禁止案件的法治考察为基点,对自2003年来竞业禁止案件的数量、案由、诉讼主体、判决方式等多方进行统计分析,就竞业禁止协议案件在司法实践上的特殊性进行分析,结合美国判例法的经验,提出一些司法操作上可供参考的标准和方法。  相似文献   

4.
当前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没有对竞业禁止制度给予应有的重视,从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国外立法、司法的经验,分析了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5.
当前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没有对竞业禁止制度给予应有的重视,从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国外立法、司法的经验,分析了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6.
仲裁自古以来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其作用在当代更广的范围内越来越重要。然而,仲裁是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基石的,《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及众多国家或地区的制定法都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或涵盖范围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由于没有国际统一法的约束,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并不一致。大体而言,以法国和瑞士等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法院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对仲裁协议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的各阶段就仲裁协议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的行为不加禁止或限制。我国内地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规范存在诸多缺陷,包括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不合理地推迟到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指明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期间仲裁程序可否推进、没有考虑到仲裁机构就仲裁协议纠纷在先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终局效力的问题等。对于这些缺陷,我国内地应当借鉴境外的良好规则,主要通过修订《仲裁法》的方式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   

7.
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人才流动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晓娟 《商场现代化》2006,(28):292-294
企业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项有效措施,与其他保护措施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竞业禁止协议又会带来与企业人才流动的冲突,而人才流动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为了在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之间达成平衡,本文提出需要对竞业禁止协议进行合理限制,并具体对协议的目标、对象、期限、范围等方面的合理限制做了探讨,同时提出应保证离职职工获得针对竞业禁止的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8.
与离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广泛采取的方式,竞业禁止协议的存在,有一定法理依据,但是也存在与保护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相冲突之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法律必须对竞业禁止协议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实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人才的自由流动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在现代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石越来越受到重视,作用也越来越大。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成为我国司法保护的新热点。本文对保护商业秘密的两种合同方式作了探讨。通过对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比较分析,并结合实践中这两种方式的具体运用,提出并分析了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刍议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对竞业禁止制度进行统一立法规范有利于协调好用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国竞业禁止制度散见于<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和规章中,存在一定的冲突和漏洞.在司法实践中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统一标准,需要对竞业禁止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1.
王永勤 《商场现代化》2014,(14):108-108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公正有效地处理问题,理论上必须明晰竞业禁止在两种法域中之不同规定。本文从法理基础之不同,即两种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本源比较,再结合具体法律制度比较,然后审视和检讨两种法域中竞业禁止之不足,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是劳动关系中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但目前我国的法定竞业在立法上仍然存在企业在职劳动者和离职劳动者泄密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应采取竞业禁止协议的保护措施,对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活动范围、对时间与地域进行限制,并采取竞业禁止的合理补偿方法,限制企业劳动者向竞争者企业泄露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13.
刘原 《致富时代》2011,(11):157-159
到今年为止,我国加入WTO已经整整十年。在这十年当中,我国的商业主体逐渐趋于多样化,商业领域的竞争也有增无减。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一直/J,来都是学界探讨的问题,也是现实生活中亟待解决和重视的问题。我国立法有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立法层面较低,举证较为困难等方面。从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两个角度来谈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只是一个方面。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还是需要我们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并制定相关的法律予以规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还可以由企业之间相互合作成立一个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协会进行管理和规范。我们在讨论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的时候必须清楚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各自的概念以及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同时还有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立法对此的可能性完善。该文也将着重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4.
《商》2016,(8)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组织的调解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正式生效以后,为防止当事人不履行,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该制度是将诉讼与非诉讼完美结合的重要内容,完善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当事人有效运用多种途径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15.
王勋 《商》2013,(6):144-144
2012年8月底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中新增专节规定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对于司法实践中做好人民调解协议与法律衔接,增强调解协议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当事人在诉讼外提供了另一条可靠地纠纷解决途径。然而,该项规定在协议存在瑕疵时的当事人权利救济、第三人权利的救济等方面依然有可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6.
吴志伟 《中国市场》2012,(31):139-140
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是新时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必然选择,是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必然要求。为充分发挥大调解的作用,必须要突破传统人民调解的瓶颈,对具备形式要件的民事调解协议可以进行司法确认,赋予民事调解协议法律确定力和强制执行力。构建民事调解司法确认这一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将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提供新的平台。  相似文献   

17.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完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竞业禁止作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为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所采用.但这一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乃至生存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首次在法律中规定了竞业禁止的内容,但这些条款过于原则,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基于此,本文探讨了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的规定,以及经济补偿问题,以期更全面、细致的构建竞业禁止制度,从而既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孙袁缘 《中国商论》2022,(12):37-39
随着网络购物平台的兴起,大量的电子商务纠纷随之而来,但由于司法诉讼压力大,超小额案件的进入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互联网+”战略要求,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应运而生,它能使纠纷在平台内部解决,民间的实践有闲鱼小法庭等网购平台,通过对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较多的法律方面的不规范。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对闲鱼小法庭和我国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9.
《商》2015,(7)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因此各类土地诉讼案件,尤其是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当地政府往往会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司法实务中,《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不仅在当事人之间争议不下,就连司法机关对此的认定上也存在分歧。由于合同性质不同决定了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所以必须首先认清土地征用协议的法律性质,才能畅通纠纷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20.
对于当前行政协议司法审查面临标准的问题,重构司法审查思路。首先,根据行政协议的范围,判断是否成立行政协议。其次,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判断缔约主体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具备相应职权,遵守程序。最后,审查行政协议的合约性,要求行政协议在内容上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法的援用不得与行政法规范相抵触。通过探究行政协议审查路径,确定合约性与合法性审查的边界,做好合法性审查与合约性审查的有效衔接,为行政协议司法审查提供标准,使行政协议司法审判达到良好的效果,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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