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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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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的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资本制度的缓和,使公司资本制度架构下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得以平衡的支撑点发生了变化。在缓和的折衷资本制度下,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文章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2.
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传统观点认为,公司资本制度的存在是保护债权人免受股东机会行为侵害的必要保障,而近年来,学者批评其作为一个强制性制度,容易导致过度监管而降低效率。本文将以英国公司法改革中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为研究对象,并与我国2005年公司法改革中的相关制度进行对比,对学术界关于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必要性的争议作出一定程度的解答,以期能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相关立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3.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公司法定资本制,到05年新《公司法》出台,对我国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尤其是对公司资本制度。本文就此浅谈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进步与完善,并对其中部分尚不妥之处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4.
《商》2016,(2)
2014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新《公司法》,新内容主要是放松了对法定资本的要求,大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者热情,但也为一些欺诈,投机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开始让我们关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发展尚短,在新资本制度下也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的地方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进行修改,以加强对该制度的适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公司的健康发展,使股东遵守诚信的道德底线。  相似文献   

5.
陈贝贝 《商》2014,(32):227+223-227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公司法修改表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体系已完全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等改革措施实行后,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经营能力将完全由企业的资产信用体现。为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为此,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期建立资产信用的公示平台。  相似文献   

6.
浅论新《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变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础。本文从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资本制度的优劣比较入手,对比新旧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的差异,探讨了新公司法采纳折衷资本制的优势。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理念的转变意味着现代公司是一系列利益关系的连接体。而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显得更为重要。本文结合《公司法》的修改,阐释了多元利益平衡下新《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8.
当前,新公司法秉承资产信用理念,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标准和实缴要求,其突出法律意义在于废除由资本信用决定的、阻碍公司发展的不合理制度,从而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全面保护。新形势下,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对债权人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本文提出在相应机制未完善前,既要健全事先风险防范机制,又要完善事后权利救济机制,构建公司债权人长效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9.
《商》2016,(2)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确定了法定注册资本最低数额前提下认缴和实缴相结合的资本制度,在公司登记方面,也配套的实行了认缴和实缴相结合的登记制度。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上述规定与现代公司的资本发展趋势还有距离。为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引进了授权资本制度。在授权资本这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下,试图探索平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方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安毓秀  童艳 《商业研究》2004,(20):152-156
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内容。相对于单一公司的债权人,在传统公司法制度下。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面临着更大的风险。我国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乃至关联企业的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借鉴他国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就完善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构想。  相似文献   

11.
于宝山  雷雯 《商场现代化》2007,(26):280-281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是现代公司法立法宗旨之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原有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制度创新,增设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无疑是个福音,然而反思新《公司法》中的若干制度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尚存在若干漏洞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2.
基于认缴制背景下传统的公司资本对债权人的保护意义减弱,公司减资行为更加频繁且隐蔽,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还存在许多空白,本文针对公司减资中资本信息公示制度不完善、瑕疵减资的效力认定不明、股东责任认定不明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公司减资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并加强对公司减资过程的监管,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助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3.
孙怡虹 《商场现代化》2007,(18):219-220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的外部关系,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只能依靠合同法来保护,没有任何法定的机构来保护债券持有人,尤其是无担保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都专门设立相应的公司债债权人团体保护制度,以保护公司债债权人的个别利益和全体利益。下面以大陆法系的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为例来对公司债债权人保护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品牌》2015,(11)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规定了债权人保护制度。该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核心,同时又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对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如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若要真正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以有力保障,建立健全的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机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5.
刘晓玲 《商》2015,(2):213
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运作的基石,是公司的灵魂所在。公司资本是公司存续和运用的基础,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障,对于保障公司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公司资本的作用更是被强化了,过分关注公司资本,随着融资技术的革新和资本理性投资功能的增强,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在逐步减弱,各国关于的资本制度的规定逐渐向宽松和灵活方向发展。我国原有公司法中关于资本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在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整个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上发挥了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16.
《商》2015,(21)
我国原本采用类似大陆法系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公司交易风险,维护经济秩序,最初确实起到了这种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原本的制度却又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桎梏。于是,2013年新公司法应运而生,新公司法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对注册资本的修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放宽注册资本条件,由实缴制向认缴制过渡。可以预见新公司法的修改,将会对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市场秩序的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传统公司法一直以追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保护股东权利和利益为核心任务,很少考虑到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其他相关人的利益.构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机制是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交易明确与安全原则的需要;是公司实现营利目的的有利保障;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完善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平衡机制,应建立起效率居先、兼顾公平的公司法立法理念,赋予债权人必要的知情权和质询权,建立债权人权利受损的救济制度,完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监管制度,从而实现经济领域意义上的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8.
卢林 《消费导刊》2009,(20):131-131
有限责任公司是时代的必然选择,它的出现大大的满足了资本流转的需求,也大大降低了公司所有者对经营管者的监管成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设计目标在于合理的分配风险,以期实现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然而在逃避债务的现实中,这一平衡常常被公司法人格的滥用所打破。因此,构建有效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就变得极为必要。  相似文献   

19.
对我国公司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制度对于我国公司的发展起着越来越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怎样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的问题,在我国公司法研究中显得愈加重要。本文试图通过构建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救济手段,从而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提供更周全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商》2015,(51)
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进行了很大的修改,实现了由资本实缴制到资本认缴制的转变,同时法人人格否认作为保护债权人的制度也得到相应修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源自"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它是为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在诉讼中对公司法人人格予以否认的制度。正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是诉讼双方如何运用人格否认制度去解决现实纠纷的关键所在,其主要内容包括原则和例外、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法院法官在具体承办案件审理时应在坚持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为保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整体权益而适时运用"刺破公司面纱"的相应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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