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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商业合同中构成附随义务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包括:当事人之间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实施了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以及违约后果严重致使非违约方合同目的落空。但是,不是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致使他方合同目的落空就必然构成根本违约,基础目的、单方目的、直接目的、初始目的、单一目的的落空必然构成根本违约;而效果目的、嗣后目的的违反不能构成根本违约;间接目的、双方目的和混合目的的违反只有危及合同的根基时才能构成根本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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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海商法规定的卖方书面文件违约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很大不同.由于海商货物贸易的特点,卖方提供的书面文件是否构成违约有重大意义.英国海商法对这种违约方式作了详细规定,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对这种违约方式未作明显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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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艳宁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09,(17)
当前,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依存度持续提高,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国际货物贸易中,认定合同根本违约的传统标准有两个,即违约后果的严重性和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本文阐述了国际货物贸易根本违约制度的起源、演变,着重论述公认的两个标准及利弊,从而就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根本违约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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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璐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1,(12)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方有一方没有按合同或部分没有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就构成合同的违约.根本性违约的判断采取了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判断违约后果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同时,<公约>对违约后果做了两个方面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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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方有一方没有按合同或部分没有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就构成合同的违约.实际上,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违约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只不过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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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卖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问题——兼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4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当买方违约,卖方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情事时有发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解决"自动解除合同"制度下合同解除后合同效力状态的不确定性等问题,设立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制度。然而,该制度尚不能完全解决合同无效的宣告是否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问题,实践中,错误宣告合同无效、非法解除合同现象仍然存在。据此,本文从学理研究和判解研究着手,研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所在,探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阐释卖方宣告合同无效与买方违约补救的关系,从而进一步廓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运用规则,以表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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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不安抗辩权制度纳入预期违约制度之中,使两者能够更好的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更为完整更加协调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违约的法律救济制度。对于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尽量减少对预期违约认定上的主观随意性。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应分开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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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不安抗辩权制度纳入预期违约制度之中,使两者能够更好的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更为完整更加协调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违约的法律救济制度。对于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尽量减少对预期违约认定上的主观随意性。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应分开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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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造船进度严重脱期,因而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项目资金存在挪用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仲裁庭认为,该解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合的民事约定,也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提前解除合同构成了对涉案合同的根本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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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里程碑,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其中第25条对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相较于以前的法条有了很大的发展。然而,该规定考虑到实践等因素,对很多可能产生争议的的关键点都采用了弹性的词语。鉴于根本违约在商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作用,结合根本违约制度发展的历程以及学者学说、判例等资料提出了对第25条规定的较为合理可行的解释。并指出了如何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在法律上也真正同世界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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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未有效完成交货义务的违约性质 卖方未有效完成交货义务而造成违约的前提是买卖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即是指买卖合同必须是合法的、有效的.反之,如果买卖双方之间实际上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那么一方违约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其行为只能构成侵权行为而不是违约行为.普通法和大陆法系对于违约行为的分类标准是不同的,英国法根据违约行为触犯的合同条款的性质区分违约轻重,把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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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京原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2,(24)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外出旅游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和享受生活,随之而来的旅游合同纠纷也日趋增多,并出现违约导致旅游者精神受到损害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传统的民法理论和基于二元救济体系的《合同法》,对于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保护存在很多的不足。我国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尽快构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体系,突出强调完全赔偿原则,以保障旅游者在旅行社未完全履行合同或未履行合同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由旅行社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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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采,我国学者对于效率违约制度是否该引进中国合同法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寻找这种契合语境过程中,笔者将目光投向商事合同,因为商事合同与效率违约所追求的目标、遵循的理念是一致的。基于此点启发,笔者对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区分标准及区分意义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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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璐艳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12):68-68,8
在我国传统的民事法律中,对侵权损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了先关规定,而由违约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却仍然存在空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各种新型合同的出现使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屡见不鲜,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在实践中有非常迫切的需要。该文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定义,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现状进行分析,引出了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同时也对建立完善该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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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of contract)亦称先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作为对约定履行期限未至的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预期违约制度为英美法系的国家所独有,它与缔约过失责任、实际违约责任共同构成完善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责任制度。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允许受害方(即非违约方)尽早采取对策,最低限度地减少其所受之损失,并迅速了结他们之间的债务或赔偿纠纷,从而能及时从原有的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故有利于对受害方利益的极大保护和现实的经济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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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大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能适用公约。本文结合有关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对《公约》中涉及的合同形式、货物特定化、根本违约等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