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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但在实践生活中,特别需要注意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先于抵押权、抵押人欠税时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这两种优先权对抵押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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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先下手为强”。面对有债难讨的现状,债权人必须牢牢把握这一点。在此,笔者介绍几种优先讨债方法:一、行使优先受偿权。①变卖抵押、质押物优先受偿。在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事先提供了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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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学界对该权利的性质存有争议,本文将该权利界定为一种优先权。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标的为发包人所有的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而且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消费者权利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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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促进破产分配程序的顺利进行,我国破产法规定了劳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优先受偿.由于企业销售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其薪酬体系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业务提成往往占据其工资的绝大部分.而司法实务中,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在企业破产时往往不能作为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导致许多诉讼.本文对结合司法判例对销售提成优先受偿的现实困境进行归纳,分析了销售提成的法律性质.认为应当将在破产中对销售提成进行优先受偿,以维护企业销售人员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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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对<合同法>第286条及<批复>的理解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对如何理解.适用.完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做一阐述,以期对立法和司法有所增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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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我国《合同法》中首次规定了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对与这一权利的性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可谓是百家争鸣。直至最高院对此做了解释才是的该权利的性质得以确定。该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浅析以下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第一,该权利的性质的定位;第二,该权利的形式主体;第三,对价款的理解;第四,该权利该如何行使(即行使的集体的程序和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五,对于现存法律规定各种的一些缺陷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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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物仍存在风险,我们把汽车按揭业务分为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和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两大类,单分析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关及有效性之风险,重点论述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与质押权、留置权、税收权、查封扣押权、所有权保留权等权利冲突的情形及优先受偿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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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破产,是债权人最大的梦魇。如果债权有担保物的话,还能看到优先受偿的一线曙光,因为物权担保的债权在我国旧破产法中是优先受偿的。然而,目前这线曙光正逐渐暗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在破产中的优先地位正受到来自劳动债权的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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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物权性质及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力使得质压成为银行能接受的普遍的担保方式。但当发生借款人未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欲通过质押权保障自己的债权时 ,出现法律上的操作与银行的意图存在很大的差距 ,因此 ,有必要从《担保法》的规定及法律实践的角度 ,通过剖析差距形成原因 ,提出解决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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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适用代位权制度时面临着选择适用传统民法的入库规则还是适用我国《新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中所规定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规则问题,这就牵涉到代位权制度基本的价值冲突协调过程。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采纳“优先受偿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合同法应改变现行的规定,采纳入库规则以恢复代位权的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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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的工资优先权是属于一般优先权,工资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旨在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而优先受偿的特权.职工因从事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资优先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工资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顺位上.本文对工资优先权制度做出了初步地探讨,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对于解决我国现实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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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担保条款是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目的是保证贷款人行使其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权利不致于被排列于没有担保物权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之后,保证贷款人的优先受偿权,间接地限制借款人过度举债。但是我国立法对此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在防范其法律风险和不违反中国法之强行性规定的同时,实践中应当从尊重当事人合同权利及国际惯例的角度出发,对消极担保持积极肯定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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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中解读优先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通说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不独指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物权人凭其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优先享受权利的资格,亦指在各物权人内部,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基于公平的理念和公共政策的需要,物权相互间的优先原则,以及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都存在着不少的例外。这些规定见之于《破产法》、《海商法》等单行法中。物权优先为原则,但是作为例外,债权可优先于物权;而在债权中,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在讨论物权优先原则的时候,就必然地涉及到优先原则的例外。这些例外规定使得我国物权的优先效力或者说是优先权的内容极其复杂。一般认为,优先权包括物权优先权和债权优先权。而优先权的内容又囊括了物权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笔者结合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探讨优先权的若干问题和优先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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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具有优先效力.通说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不独指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物权人凭其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优先享受权利的资格,亦指在各物权人内部,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基于公平的理念和公共政策的需要,物权相互间的优先原则,以及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都存在着不少的例外.这些规定见之于《破产法》、《海商法》等单行法中.物权优先为原则,但是作为例外,债权可优先于物权;而在债权中,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在讨论物权优先原则的时候,就必然地涉及到优先原则的例外.这些例外规定使得我国物权的优先效力或者说是优先权的内容极其复杂.一般认为,优先权包括物权优先权和债权优先权.而优先权的内容又囊括了物权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笔者结合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探讨优先权的若干问题和优先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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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一)担保物权
1、抵押权所谓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动产,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抵押权符合别除权的要件和特征,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效力,可就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抵押权是别除权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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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宏伟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4,(1):128-129
破产别除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其有区别于破产法上其他权利的法律特征,是以破产宣告前合法成立的担保物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为基础,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而非全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受破产程序调整的优先受偿权利,其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别除权行使的范围及转化是破产别除权行使的两个重要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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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破产立法经历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到政策性破产再到新《企业破产法》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的劳动债权清偿顺序则经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到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再到"新老划断"即以新《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作为分界点,公布之前劳动债权优先,公布之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之不足,力图在未来破产法的修订中确立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的原则,并同时确立劳动债权优先权限额优位规则和劳动债权优先权在担保物权标的物上有限存在规则,以防止劳动债权优先权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造成的不确定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