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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增值税的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正数.则为当期应交数.若为负数,则为留待下期待抵扣的税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使得企业在税收检查后进行账务处理有一定的难度.增值税纳税检查后.企业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账务调整.即使进行了账务处理,如果处理有误.也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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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直接减免应当如何处理?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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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增值税制实行环环抵扣原则,既避免了重复征税,又符合国际惯例。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必须保证每个环节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都准确无误。若少计进项税额,则会加重企业税负;若多提进项税额或不计少计销项税额,则将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加强增值税相关账户及明细账的检查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及企业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在纳税检查中应仔细核对企业的“待处理财产损溢”、“材料采购”、“应付账款”、“固定资产”、“原材料”、“应付利润”、“产成品”、“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账户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以及“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从而可以发现企业多提或少提进项税额(或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及多计少计销项税额等多交税事项或偷逃税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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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已两年多了,但有一些出口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免、抵、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仍不能很好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免、抵、退”工作的进行。笔者现将“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简介如下并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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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开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不论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不论是自营出门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货物.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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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缴增值税后,应当按照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和国税发[1998]4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增值税查补税款还会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从而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以下问题:一是由此增加的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成本和费用能否税前列支,二是由此造成的以前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款是否应当退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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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税稽查部门查补了大量的增值税税款,有不少纳税人只重视处理决定查补税款的履行,而忽视了后续账务处理,存在调账不及时、会计核算不规范、税款计算不准确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本文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查补税款调账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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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对从事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销售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应缴增值税审计的目的在于查明被审计单位在应交增值税的处理中是否存在错误和舞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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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交税金”总账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为核算企业应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应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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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因不懂增值税税收政策或因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或多缴增值税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后,企业财务人员又未按照税法、税务行政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账务调整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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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不断扩大。因此,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前的调整与相应的账务处理显得更加重要。其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方法包括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