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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09,(6)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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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现了两法合并,但税法规定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在申请在2008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能不能搭上税收优惠的“末班车”,能不能享受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过渡性优惠?对于相关问题,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予以了明确,纳税人应高度关注,准确把握过渡性优惠的有关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