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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利弊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起,上海市融资租赁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税率17%,同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有利因素是实现融资租赁业与消费型增值税改革顺利衔接,降低了承租人的实际税负,促进金融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不利因素是租赁公司的流转税税负略有增加。在发票开具、售后回租、经营租赁等方面,增值税改革还应考虑融资租赁的业务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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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本文对试点前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税收征管实践,探讨了当前试点工作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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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颁布,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本文简称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一变化对融资租赁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通过"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的会计业务处理的对比,分析其对会计核算和企业税负的影响,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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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务管理而言具有积极影响,既较好地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又充分考虑了中央与地方之间既有的税收分配格局,降低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推行阻力。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本身来说相关税负降低的同时,面临的税收监管将更加严格,并且出租人的税务处理难度加大,应当引起行业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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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借鉴国际上融资租赁业适用增值税的做法,分析了租赁环节中租金设备成本部分和利息收入部分适用增值税的不同理由,得出结论:在直接融资租赁中,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租金的设备成本部分应该征收增值税;为保证不同融资方式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租金利息收益应视为金融服务,与金融服务给予同样税收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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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后,融资租赁行业成为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这种改变将会让融资租赁行业面临新的税收方面的挑战。本文将分析在"营改增"背景下,以财税〔2013〕106号文件《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为依据,对此进行深入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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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是我国乃至世界的重要产业。本课题笔者在分析增值税扩围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增值税扩围背景下优化我国融资租赁业流转税制的有效策略进行了探究,希望以此为融资租赁业的稳健发展提供一些具有价值性的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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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购买融资租赁物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问题,通过案例阐述了增值税筹划路径,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了处理涉税事宜的完整方案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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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改革无疑是时下中国税制改革的热点,自2012年1月1日于上海试点正式铺开后,引起全国注意。金融业中融资租赁业务在增值税中的试行无疑是获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恰在此时,国务院又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金融行业在这两项改革的推动下势必会有一个全新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一个新的推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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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改革无疑是时下中国税制改革的热点,自2012年1月1日于上海试点正式铺开后,引起全国注意。金融业中融资租赁业务在增值税中的试行无疑是获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恰在此时,国务院又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金融行业在这两项改革的推动下势必会有一个全新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一个新的推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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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新购进(包括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融资租赁获得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对原试点地区或行业,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说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此次增值税改革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适用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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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根据客户要求购进一套运营设备租给客户使用,运营设备折旧年限6年-8年,租赁期2年-3年,租赁期满后公司按残值将设备转让给对方,请问该行为是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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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13号公告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即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出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差额),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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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4,(3)
<正>财税[2013]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邮政企业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二、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三、融资租赁企业(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