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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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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救济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损害往往是严重的社会性权益损害.环境损害的受害人不仅应该从加害人处获得传统意义上的损害赔偿,基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社会性,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受害人应该而且能够通过社会途径获得补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财务保证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部是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使受害人及时充分地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2.
环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环境损害侵权赔偿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按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的不同,法律制度可以分为损害承担个别化制度和社会化制度两类。各项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最主要表现为个别化救济制度(以损害侵权赔偿制度为主)和社会化救济制度(包括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排斥与融和。  相似文献   

3.
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传统的法律采取违约与侵权二元救济体系,其中的非财产性损害主要通过侵权之诉来请求赔偿.但是依据当事人的选择,往往不能同时适用而获得被侵害权利的完全赔偿,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笔者对一些学者反对非财产性损害合同救济的理论提出若干质疑,认为借鉴西方国家对非财产性损害适用合同救济,并对其给予一定的限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公平合理地保护特殊合同的受害人一方.  相似文献   

4.
尚海森  马世杰 《时代经贸》2007,5(12X):232-232
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传统的法律采取违约与侵权二元救济体系,其中的非财产性损害主要通过侵权之诉来请求赔偿。但是依据当事人的选择,往往不能同时适用而获得被侵害权利的完全赔偿,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笔者对一些学者反对非财产性损害合同救济的理论提出若干质疑,认为借鉴西方国家对非财产性损害适用合同救济,并对其给予一定的限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公平合理地保护特殊合同的受害人一方。  相似文献   

5.
环境污染损害事件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是对受害人的补偿。从兼顾效率与公平两大价值来看,我国应建立企业互助基金和政府救助基金制度。企业互助基金是由危险相近的企业或同行业的潜在污染企业通过缴纳基金份额形成风险基金,当其中某一企业因环境侵权而被索赔时,先由该基金支付赔偿,其后再对被索赔的企业追偿,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当加害人难以确定或加害人破产或者被撤销主体资格,而受害人又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时,应通过政府救助基金对受害人予以及时有效的补偿。政府救助基金由政府主导建立,是政府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体现,可以对企业互助基金难以适用的部分环境损害予以一定补充赔偿。因此,企业互助基金和政府救助基金有机地构成了完整的环境损害社会化救济的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传统的民法框架之内,环境侵害司救济主要通过环境侵权制度得以实现,即使经过自身地不断调整,在面对环境侵害时,这种司法机制还是体现出很大的局限性。在此背景之下,环境侵害救济走上了社会化进程,这种进程对传统侵权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引发很大争议。文章指出社会化进程对克服司法救济的局限性是积极的,它是侵权法自身功能强化。在风险治理的视角下,环境侵权法通过救济社会化实现了由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功能转向。  相似文献   

7.
《环境经济》2014,(4):54-56
正近年来我国大规模环境事故多发频发,大规模环境侵权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将环境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纳入法制轨道,通过环境侵权责任法提供的私法救济手段解决相应问题。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了环境事故高发时期。伴随着这些环境事故,是大量环境侵权现象的发生,不仅对环境系统造成损害,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司法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文将以大规模环境侵权为研究对象,探究其司法救济的现状、问题及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詹瞻 《经济师》2007,(5):71-71
近代工业的发展所产生的环境问题,要求民事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最早为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提出并在立法中确认,我国在民法、环境法中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中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对于追究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及时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食品侵权的潜在损害是食品侵权中的新难题之一,也是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对潜在损害实行医疗检查费赔偿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美国有毒物质侵权医疗检查费的适用,给我们提供了借鉴。该医疗检查费主要针对目前损害没有表现出来的受害人,由于侵权人的过失暴露于有毒物质下,对可能发生的潜在损害主张医疗费用的赔偿。医疗检查费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符合侵权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民事权利,维护了民法的公平正义。我国在具体实施中,要明确其适用的具体条件,设立公益机构以帮助受害人进行举证,并且通过基金方式实现对受害人的赔偿。  相似文献   

10.
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影响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对于受害人利益影响巨大。我国认定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理论落后,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有必要借鉴他国理论解决我国问题。  相似文献   

11.
森林资源生态利益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环境损害。在森林资源生态利益损害救济中,现行行政处罚措施缺乏补偿性和预防性、环境侵权法调整生态利益缺失、环境诉讼起诉资格受到限制。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应发挥环境法的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的优势,确立森林资源生态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和生态损害救济基金制度,拓宽诉讼主体资格,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重构救济机制,以充分发挥环境法对森林资源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  相似文献   

12.
传统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个别化的机制,决定了它在解决这类问题上的局限性,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建立我国的环境侵权社会化损害赔偿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首选,它具有的“分散风险”的社会功能,已成为各国化解环境侵权救济危机的主要手段,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  相似文献   

13.
从经济学角度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环境侵权法律制度,指出其缺陷,并提出完善意见。作者认为环境侵权法是将企业生产的外部成本予以内部化的重要手段,其所追求的是公平,所以不应将受偿主体仅仅局限于直接受害人;但考虑到经济发展因素,“排除妨碍”的救济方法应被严格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14.
正一、公益诉讼赔偿金归谁所有?《民事诉讼法》和新《环境保护法》只规定,符合公益诉讼法定条件的原告,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没有明确原告是否可以请求金钱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当一项环境行为既损害环境公益又损害环境私益时,环境私益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提起环境私益侵权救济之诉,要求得到赔偿或是补偿。那么,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怎么办呢?目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判中的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在我国一些行政审判的实践中往往对于精神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给予驳回。因而,解决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章分析了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历程及现状,阐述了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侵权精神赔偿制度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范式下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障碍及应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利益损害是独立的生态损害形态,因为目前公力救济存在一时难以解决的缺陷,试图在侵权责任范式下寻求新的救济途径。在侵权责任范式下,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存在3个现实性障碍。就生态利益损害能否获得侵权责任救济、如何计量受损生态利益的价值及侵权责任分配的3个障碍分别进行了阐释,认为生态利益具有独立的价值,符合侵权法的目标追求,应受到侵权责任制度的保护;因为受损生态利益的计量在技术层面上尚无公认的方法体系,但在司法裁判中可从生态利益的公共性、潜在性和未来性3个方面来自主裁量;主张采用危险责任原则,将生态利益损害的侵权责任分担给行为人。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往往难以认定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有些案件能通过一些技术认定,各地个案对受害人的损失赔偿金额也相差甚远。许多学者主张在诉讼中确立因果关系推定。但因果关系推定本身又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推定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推定两类,多数学者对推定的内涵和我国应该选择的推定类型模棱两可。文章借鉴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为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的推定寻找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8.
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抛掷物致人损害适用公平责任,重点救济受害人权益并要求可能致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引起许多质疑。本文对主流质疑提出自己观点,认为在多种权益无法及时同等保障情况下,先救济受害者的权益是及时合适的;同时认为该制度恰当设计了连带责任,最大可能追究侵害人责任,也促使相关人员能在侵害后极大限度的采取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19.
杜鹃 《生产力研究》2011,(5):153-155
文章针对我国正在构建的环境保险制度,对以荷兰为代表的采取第一方保险制度发展环境损害保险的情况进行分析,认为由于第一方保险提供的保障有限,不能确保受害人获得补偿,并且不能推动环境侵权法律制度完善,因此在我国应采纳和推行环境责任第三方保险制度,以达到与环境法律良性互动,促进公众环保意识和提高环境风险的可保性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郭晖 《经济论坛》2012,(3):142-14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这类案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间接要求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经营者赔偿.对于此类案件早期都是通过合同关系来解决,后来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专门针对这种损害人身的侵权行为加以规定,开始从侵权领域解决这个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这类案子在侵权领域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保障.对于这种从最初的合同法保护转向侵权法的保障方式,欣喜之余也同样发现在规制过程中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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