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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申诉方:李某,香港人,湛江某外资公司原销售部经理;被诉方:湛江某外资公司。申诉方于1996年1月到被诉方处任销售部经理。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另外,合同还约定:劳方在与资方终止劳动关系的6个月内,不能参与他所熟知的销售领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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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张某1998年以高级技术人员的身份到A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几年后被任命为生产技术组组长.2007年12月25日公司与其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生产部部长,合同期限为2年.2009年12月21日,双方就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A公司提出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则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A公司提出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将被调整为普通技术工人,月工资降为2000元,张某不同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A公司通知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0年1月18日,A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6500元.张某于2010年3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2009年1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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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志鹏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10):30-31
【案情】2011年3月,某市质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A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茶精油外包装标注的是B公司的厂名、厂址。经查,A公司于2010年9月取得食品用香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A公司和B公司于2010年12月签订了香精香料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提供原料和包材,委托A公司生产茶精油,全部产品由B公司负责销售。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四批产品。双方均没有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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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2004年11月,李先生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向A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总房款为人民币45万元,A公司应在2005年9月30日交房,并于交房后一年内将购房人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履行协助李先生办理产权证的其他义务。此外双方还约定,李先生缴纳的购房款不包括管道煤气、设备设施维修基金、有线电视等费用,这些费用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的购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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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研发部经理柳某合同期满后,不愿意和公司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告知柳某要遵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双方曾有约定如下:柳某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进入本省范围内与A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在本省范围内自己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作为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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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在北京注册的一家销售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张某是A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引起劳动争议时,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2月,张某因销售提成与A公司引起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张某将A公司申诉到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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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为北京某大学应届毕业生,2005年3月至6月在A公司实习.2005年7月1日,黄某本科毕业,实习期也便结束.随后,A公司同意接收黄某,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与见习期相同,并且约定见习期待遇为1000元/月,转正后为1500元/月.2006年6月,黄某收到A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经咨询他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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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公司的合同管理涉税案例
A公司与S公司的销售合同约定,房屋标准层单价为10000元/平方米,车库单价为0,车库套内面积为0平方米。同时约定,业主共用地下车库16410.46平方米,A公司为S公司提供可续展20年使用权直至土地权期限届满。如果地下停车位在当地可以办理产权证,A公司配合S公司办理权属登记,发生的税费按相关法律由双方各自承担。A公司实际交付S公司地下车库194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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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章某是某实业公司员工。申诉人于一九九六年四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维持劳动关系至一九九九年七月底。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被诉人书面通知申诉人七月底不要再上班终止劳动关系。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该公司将退工通知单寄给申诉人,申诉人收到退工单后即与公司联系,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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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1,(11)
烟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前不久作出一项裁决,勒令两名单方撕毁劳动合同的职工,赔偿劳动合同违约金1500元,而对被诉方赔偿2000元培训费的要求,则因缺少证据而不予支持。据了解,这两名职工,在1998年7月1日与某私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摄影工作,期限为1998年7月到2000年7月1日。1999年9月11日,劳企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双方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无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赔偿对方1500元人民币。2000年4月15日,两名职工请私假离开原企业,一直没有返回,擅自到另外一家企业谋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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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2021,(12):82-86
21.问:某租赁合同约定,初始租赁期为1年,如有一方撤销租赁将支付重大罚金,1年期满后,如经双方同意租赁期可再延长2年,如有一方不同意将不再续期,没有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根据上述合同,企业应如何确定租赁期?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五条,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同时还应包括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续租选择权的期间和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期间.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开始日的第1年有强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撤销期间.对于此后2年的延长期,因为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单方面选择不续约而无需支付任何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即后续2年延长期非不可撤销期间.因此,该租赁合同在初始确认时应将租赁期确定为1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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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读者:
您好!
首先,你们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还同时规定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你们虽然一开始只是通过电话达成了平板电脑的买卖合同,并约定将签订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尽管后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甲公司已经将约定的100台平板电脑送达贵公司.因此,本案的情况完全符合法律的这一规定,你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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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姐于2004年4月底进入某传动带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5月10日至2007年5月9日,实行计件工资。2005年2月1日,陈小姐向用人单位表示因公司拖欠其工资不愿继续在公司上班并要求公司付清所欠工资,劳资双方产生争议争执不下。2005年2月18日,陈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称自己从2004年4月底工作以来只领到了5月、8月、9月三个月的工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