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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的刑法保护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金融信息是与公民个人开展金融活动相关而产生、采集的金融交易信息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关联到公民个人人格、财产等诸多权益,是个人信息重要而特殊的领域.现实中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侵犯行为日益频繁和严重,亟待刑法保护.侵犯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类型较多,需要全面而针对地规制,既要完善现有罪名、增设专门罪名,更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建设,方为治本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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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骞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7(1)
《刑法修正案(七)》的公布施行使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得以设立,揭开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新篇章.但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亟待解决.在本罪的犯罪对象方面,应采用识别型和概括列举型定义相结合的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界定并确保不同法律领域中个人信息的定义一致;在本罪的犯罪主体方面,应作扩张性解释,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本罪的前置性规范;在本罪的客观方面,应扩充本罪的行为方式,将“情节严重”具体化,以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避免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出现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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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立法益的正当性方向应是将法益与宪法基本权利相关联。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应是个人信息自决权,以刑法规范保护个人信息具有正当性。但是直接以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保护个人信息自决权并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必要性与均衡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是超个人法益,即个人信息安全的社会信赖。对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超个人法益的合理性,可以从刑法理论、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修法背景与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证立。在缺失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刑法解释应保持谦抑与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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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是基于保护个人金融信息而产生的隐私权。强化对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国际立法趋势之一。但目前我国法律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金融信息等常常遭到泄露,隐私权容易受到侵害。本文通过对美国、瑞士、日本、韩国、新加坡、欧盟等国家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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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公民的个人资料以及与个人有关的其他信息逐渐地延伸到网络空间中,网络隐私权作为一种新型的公民权利,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日益增多,在信息时代怎样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是时代赋予当代刑法新的任务和课题。本文从网络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犯罪相关问题以及我国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角度,立足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对滞后这一现状,展开论述,并结合修正案(七)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趋势,提出了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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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护公民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及具体制度路径已经为全社会所关注.本文从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日常业务过程中对个人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的现状出发,分析当前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研究探讨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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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涉及滥用贷款行为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三个罪名.刑法条文对三罪中取得贷款的手段进行了不同的表述,但它们的本质特征都在于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并且对心理事实的虚构和隐瞒也能构成相关犯罪所要具备的欺骗手段.而行为人在骗取贷款过程中的主观目的的差异便是三罪名之间进行区分的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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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衔接产生空隙,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废除了抽逃资本罪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的适用。本文分析了抽逃出资罪对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制度的法益保护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认为抽逃出资罪仍有保留的价值并且应当对该罪名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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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行为尽管已经"入罪",但其"入罪"的立法理性是基于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社会危害性、刑罚目的等因素的考量;"老鼠仓"行为"入罪"后罪名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存在争议的真正原因是司法罪名的正当性问题,但是应对现行罪名保持应有的尊重;在该罪的司法适用中,要对"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等问题给予准确的理解和定位,方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的司法化,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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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个人信息权是“自然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密切关联,二者的内容上有许多重合,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权应称为信息隐私权,即个人信息权是广义隐私权的一部分。本文认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围更为广泛,隐私权更加强调信息的隐私性和敏感性,只要与公民个人相关的一切信息,都应纳入信息权的范围,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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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天立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4(4)
互联网环境下的公民隐私权是传统公民隐私权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延伸。互联网环境下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是以互联网为特定环境背景而实施的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对个人数据的非法收集、对他人隐私的散布和传播、侵害私人电子邮件、针对个人电脑的侵入和攻击等。其犯罪特点有侵权方式高科技、犯罪主体广泛、犯罪手段隐蔽、影响和伤害严重等。为此,必须在加强法律保护的基础上,综合利用道德、技术、文化等保护措施,以有效地保护公民隐私权,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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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刑法》在规制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时应当设立"非法经营期货罪",将该罪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并将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分开。"非法经营期货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客体为期货交易秩序和投资人权益,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交易场所外进行期货交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配置方面应当调整最高刑,并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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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信息和大数据技术的更广泛应用,个人金融信息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凸显,少数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采取不正当方式获取并使用他人金融信息,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本文总结了我国当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对国外可资借鉴的经验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建议。一、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不足1.基础立法缺失目前我国适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刑法修正案(七)》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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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进一步应用和普及,政府以及其他信息处理机构掌握和控制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公开都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扭曲和错误使用,给个人信息合法权益带来巨大的潜在危害。因此,信息社会背景下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日益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据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本文在讨论个人信息的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阐述了侵犯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以及国家规定和情节严重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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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刚从境外旅游回来,就接到了某银行建议其换卡的电话。原来,张女士在境外使用了该银行的信用卡,其用卡地点在信用卡欺诈风险高发地区,张女士信用卡所载信息很可能已被不法侧录,于是银行及时作出了换卡提示。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关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上例中的银行及时跟踪持卡人境外用卡记录并提示持卡人换卡,保护了持卡人的金融信息和财产安全。本文将着眼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机制,通过分析个人金融信息的涵义,梳理我国相关立法情况,并与欧美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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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肉搜索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培源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4):140-140,143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极容易从网络中获取各种个人信息,为了伸张正义、揪出事实真相,人肉搜索成为近年来的热门现象。人肉搜索极易从一种正义事件演变为反面的网络侵犯隐私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不但影响力巨大,可以对被侵权者造成极大的伤害,而且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难以被追查,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文论述了人肉搜索对公民隐私权侵犯的现状、成因,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遏制人肉搜索对隐私权侵犯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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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特征非法集资在中国刑法上并不是一个明确的罪名,而只是对于类似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在刑法上,非法集资的相关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上述几个罪名之所以统归在非法集资的罪名之下,是因为他们之间有一些共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