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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 2003年5月21日,中国广东省的一家外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与古巴哈瓦那的一家纺织服装公司(以下简称"古巴公司)在广州市签署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公司向古巴公司出售色织棉涤纶单面磨毛布145000米,合同总金额为172000美元,合同采用的贸易术语为FOB深圳.双方约定货物将分三批,分别于2003年5月30日、2003年6月5日及2003年7月11日,由卖方在深圳发运.2003年6月29日,中国公司交付的第一批棉涤纶单面磨毛布如期抵达了目的地古巴哈瓦那港. 相似文献
2.
案情: 山东省某棉纺公司于1996年5月14日与韩国某贸易株式会社达成一项协议:由山东某棉纺公司向该株式会社出售1 20000米棉坯加工漂布,价格条件为FOB青岛每米0.54美元.贷物发运的目的地为韩国釜山港,货物将分两批,分别于1996年7月3日及1996年8月25日发贷. 相似文献
3.
案情: 2002年10月10日,香港大东公司作为买方与上海华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印花布的合同.合同约定:该批货物的价格条件为FOB上海,买方向卖方开立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10月14日,大东公司将一家位于上海的货运代理公司--运杰公司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传真给华强公司,并在传真中指示华强公司将该批货物交付运杰公司,再由运杰公司将货物交付大东公司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海成公司,最后由海成公司将这批货物从上海运至香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