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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静冰 《中华商标》2006,(12):20-22
《商标法》(2001)第四十一条第款规定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样适用于商标异议案件,这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The Gap诉The Gap案的判词要点。第四十一条针对的是注册商标争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经过规定的程序撤销该注册商标。这种必须参照其他法条才能适用的规定,普遍地认为是为解决其他法条列举的实体问题而设置的程序性法条。脱离指示参照的法条,则不能独立地处理实体问题,德国学者拉伦茨把这样的法条解释为“不完全法条”。  相似文献   

2.
一、立法沿革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商标法》的规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2001年《商标法》修改前并无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其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阶段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嫡标法实施细靶勘,所遵守的应是《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外观设计侵权所须满足的条件;  相似文献   

3.
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这是多数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要求。因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即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此,商标制度设立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4.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以上规定是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争议期限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秦荧 《中华商标》2023,(7):36-39
<正>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中,“实际使用”并非商标申请或获准注册的前提条件,即不要求在提交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之时已对该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但“不使用”对“注册”仍有消极影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在他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撤销注册。  相似文献   

6.
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条款,对已注册商标特别是具有使用意图或者已经大量使用的注册商标具有较大杀伤力。该款规定中作为兜底事由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在商标实践中极易被扩张适用并导致立法目的的异化。考察已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当综合申请过程、注册意图、注册后的实际使用行为等因素予以准确认定,要注意避免把商标数量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的主要依据,特别是防止该条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的扩大化适用。  相似文献   

7.
梁勇 《中华商标》2013,(1):46-47
正《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商标的功能需要借助于商标的实际商  相似文献   

8.
正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该立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公平竞争,同时也为  相似文献   

9.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相似文献   

10.
熊英  吕少罕 《中华商标》2009,(11):69-75
一、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现行规定 关于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相似文献   

11.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制度的设立,对于倡导和保护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商标使用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香港商标法对该类撤销程序有着详细的规定,以下对该程序进行简单介绍。一、撤销内容香港沿用一标多类制度,撤销申请可以针对一标多类注册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或者一个类别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  相似文献   

12.
《商标法》第48条(一)项所指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主要是指商标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或者对外作为注册商标予以宣传。使他人误认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正>《商标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与规定相悖系“无权利”的使用行为,扰乱了正常商标管理秩序。本文拟以具体案例,梳理查办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查处要点。  相似文献   

14.
R定位何处     
R定位何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的注册标记在国内外已基本约定俗成,此标记为R(Registdtrademark——注册商标)。因之,在国内使...  相似文献   

15.
正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条规定是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要求他人注册商标时,避让"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商标局、商标评审委  相似文献   

16.
汪泽 《中华商标》2007,(11):42-47
根据《商标法》第31条后段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文在阐明此规定含义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典型商标异议案就其适用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17.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是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要求他人注册商标时,避让“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在先商标的“使用”是适用《商标法》第31条的核心问题,如果商标未经使用,就不存在“先使用权”,更谈不上他人不正当抢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规定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下面的案件自2004年8月20日由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至2010年7月16日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诉终审判决,历时6年。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的复审以及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两级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9.
一、我国商标侵权判定的法律体系及缺陷 商标侵权判定是商标标识之间的比对。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正>《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维持商标注册的使用应为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而目前关于商标使用的“合法性”认定,实践中尚无统一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印发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对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结合其市场主体类型、实际经营形式、商标注册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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