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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温州住宅建设用地到期续期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被提上日程。由于续期制度的作用对象为居民,应当尊重居民对续期制度的意愿。文章从居民的角度出发,探究居民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态度,分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为将来建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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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21,38(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是我国土地公有制下的一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问题,基于城市土地国有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地方财政收入可持续性的实际需要等原因,研究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应当实行有偿续期。然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有偿续期会涉及到一些关键要素的界定,诸如有无免费续期面积、是否采取超面积加成征收的惩罚措施、续期费用缴纳标准、续期费用缴纳方式等,这些关键要素的确定在制度上的不确定性势必会对住宅拥有者的福利产生或轻或重的影响。基于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从个人权利、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心理活动这四项功能性活动,深刻剖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有偿续期对住宅拥有者福利影响的维度,据此,从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后享有的各项权利、科学制定续期缴费标准测算方案、合理划分土地出让期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值收益、加强续期制度顶层设计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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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首例住宅续期问题的出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引起很大的争论,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讨论了住宅用地的规定年限少于法定最高年限和住宅用地的规定年限为70年的两种情况下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主要观点是无偿自动续期。同时,谈及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应该有偿续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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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6,(4)
房屋用地土地分摊是房地关系的重要内容,从缘起看,主要应用于办理土地登记、征收土地使用税和补交土地出让金,实践操作中分摊与否不强制、如何分摊不统一、为何分摊不清晰。通过法律分析,建筑区划内的房屋用地应为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表现为共有份额,在宗地共有基础上,共有份额具体可以确定为名义土地分摊面积和实际土地分摊面积。做好房屋用地土地分摊工作,应着力确立分摊标准、增强制度刚性,把握关键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成果应用、以用促登促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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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以"法理逻辑—政治逻辑—新法理逻辑"变换为线索,探索自动续期的理论及方案。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和多学科综合法。研究结果:申请续期是现行土地出让制度的法理逻辑的必然要求,《物权法》刻意将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与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分别开,其背后的逻辑是引入住宅建设用地续期这个法律问题的政治解决方式,今后自动续期方案的设计也因此须循入政治逻辑的轨道。研究结论:自动续期是《物权法》赋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法定权利,其要旨是不以谈判、合意和缴纳对价作为续期要件。住宅建设用地期间届满后,除公共利益原因外,使用权人可以自行持相关证件到权责机关办理新一个期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但自动续期生效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年金。为降低制度实施成本,年金应以房地产保有税附加的方式,按一定比例"钉"住房地产保有税,搭上未来房地产税征收体系的便车。随着在国有土地之上赋权于民的新、旧法理逻辑的更替,自动续期将以润物无声的方式,实现对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框架的重大变革与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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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土地使用费的内涵分析为切入点,运用马克思地租理论分析了我国土地定价的发展历程和趋势;以此为基础,从制度层面提出了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定价模式的框架,并以此为依据,着重分析了收益还原法在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定价中的运作过程,为土地使用权续期定价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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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149条中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以下简称"自动续期").这一规定给了人们无限遐想,也引起了一些争论.如有的人认为,自动续期就等于不再经过批准,只要房子不倒就可以无限期使用;还有的认为,自动续期就是不需要再缴纳延期使用土地的出让金等费用了;更有部分开发商出于营销目的,宣扬认为自动续期就等于无限期使用,购买了一套房子就等于永久拥有一块土地,等等.从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践和管理实际来看,以上理解具有很大的片面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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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分析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活动的规则与性质,提出完善续期规则的建议。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规则存在疏漏,使续期申请的起止期间难以清晰界定,以私法视角理解续期活动也不妥当。研究结论:续期是申请人取得重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过程,因此要求在续期过程中必须清晰界定续期权利的设立与灭失期间,保证续期或救济得以顺利进行。续期也是获得行政特别许可的结果,应当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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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央明确提出,"改变政府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的情况,研究制定在权属不变、符合土地和城市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用作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完善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土地制度,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如何理解并落实这项供地新政,笔者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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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2016,(10)
温州市2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高价续期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为了使讨论者之间能够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需要预设并最终确立一定的讨论规则,从"遵守法律——遵循良法"的法治基本逻辑线条出发,应当相应地遵循"依据优先——遵效果优先"的讨论规则。即在各种讨论者的意见中,有法源依据的意见应当优先被采纳;如果多种意见均有法源依据作为支撑,那么能够取得最优实施效果的意见应当优先被采纳。"有偿续期"方案存在着至少一部法律和一部行政法规的依据基础,应当作为优选。同时,能够使绝大多数城市居民可接受的"低价"有偿续期方案,更该作为优选中的优选。虽然对比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续期理由确实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在现有法源依据修改之前,还是需要遵循低价有偿续期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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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土地交易市场拍卖预申请须知中关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后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被媒体报道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众所周知,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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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处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的新时期,而现阶段的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性政策不仅干扰了城乡土地、资金、人才的双向流动,导致了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大量浪费,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所以,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调整与改革势在必行。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的宅基地分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农村住宅用地,其中城镇住宅用地可以自由流转,城镇居民可以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使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拥有完整的法律意义和经济内涵,而农村住宅用地却始终没有真正地放开流转。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口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