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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为使用人占领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使用人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抢注与他人正在使用商标相同的商标.特别是欲借此规避法律、法规从中牟利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秩序。近来.由于该类案件数量有所增多,并且往往在发生抢注商标侵权纠纷后,商标被抢注人即使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也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这使争议裁定前的行为地执法部门在处理侵权案件投诉问题上常处于两难境地,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为避免在案件查处中出现执法不当,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遏止、杜绝故意抢注商标现象,有必要对抢注商标现象的形式、原因和执法对策予以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究。因在商标评审程序终结前.当事人的抢注关系尚有待确定,本文中为便于区分双方当事人,暂把提出被抢注的当事人均称作“被抢注人”,已拿到《商标注册证.》的当事人均称作“抢注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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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5年受理抢注(将商标抢注为域名)案件的数量比2004年增加20%。2005年,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共受理1,456件抢注案件。这一增长表明,自2001年WIPO该中心受理抢注案件以来,去年的案件数量达到最高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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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品牌价值的不断提升,商标日益成为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重要资产,商标抢注之风盛行,商标争议层出不穷。最近正在审理的一起商标争议上诉案件,甚至爆出有专业商标人士利用其股东优势地位和专业知识,隐瞒被代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注册被代理公司已经确定要使用的商标。该案涉及对商标法第十五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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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倍受关注的一个法律问题。业界对于商标权与商号权问题的探讨已较多,但在法律实践中还是不断地产生新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商标保护制度中实施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这也导致目前社会上滋生了数量庞大而又手段各异的商标抢注行为,而最初创造和使用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却苦于没有在中国对被抢注商标及时提出注册申请,最后不得不通过异议、撤销等相对耗时耗力的其它法律渠道进行补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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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抢注现象在我国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长期以来我们在追究抢注行为的责任时,总是将全部的谴责和法律责任归于抢注者。然而事实上,这种归责方式不但难以有效地遏制当前的抢注现象,而且有违公平公正的理念。笔者认为抢注现象的出现并非抢注者的一人之过,被抢注者、商标主管部门乃至立法者在这一问题上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们应当从深层挖掘抢注现象出现的原因,重新建立商标抢注责任在抢注者、被抢注者、商标主管部门以及立法者之间的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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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的形式可谓多式多样,对于这种原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期满未申请续展,嗣后被他人抢先注册,但原注册人仍继续使用该商标而引起商标权属争议案件,商标工作日常实务中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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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商标对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商标具有极大的价值,现行商标法又以申请注册作为保护商标权的前提,恶意抢注商标的现象开始产生并逐渐泛滥。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不仅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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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以下统称"恶意抢注条款")。从上述条款规定的字面理解,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系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是恶意抢注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此外,商标的独创性(即商标内在显著性,通称"商标显著性")是适用恶意抢注条款的前提和重要考量因素,对该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具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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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针对当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使用人权益现象而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恶意抢注[1]。该规定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商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恶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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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不仅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更为重要的是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当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同时危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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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奉行自愿注册原则,因此,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随之而来的抢注、侵权行为也纷纷出现。虽然权利人可以通过请求行政机关确权或提起侵权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还亟待完善,在很多情形下无法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导致恶意抢注行为泛滥,严重影响正常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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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耳熟能详的老字号“黄胜记及图“、叶氏麻糍”,曾先后在中国香港遭到他人抢注。经过近一年的维权,香港知识产权署目前已驳回抢注人的商标申请,两个老字号得以“物归原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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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抢注中国四大名著游戏商标事件引起注目,最近有家中国企业对日本公司抢注中国四大名著游戏商标的行为做出反应。3月27日下午,该公司已委托广东省红徽商标事务所将相关商标的异议申请书和争议申请书递交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从而使日本公司抢注的中国四大名著游戏商标因被异议而暂不能获得核准注册。虽然国内动漫游戏业的相关衍生游戏面临的“大劫”被“欧卡曼”暂时遏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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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抗辩作出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