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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供电企业来说,电费回收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尽管供电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动员一切力量追收电费,但拖欠电费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据相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电力行业有300多亿元电费被拖欠。面对如此巨额的拖欠电费,电力企业除在拖欠事实发生后采取积极的措施追收欠费外,更应考虑对目前的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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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些人的逻辑,所有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供电部门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所有的农村用电都安装了漏电总保护器。这一逻辑的谬误在于,撇开了《电力法》中“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触电伤害。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最根本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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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电“两改一同价”的逐步到位和《电力法》的实施,农电系统已步入了商业化运营和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农电企业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和合法权益的维护,只有通过司法来解决。因此,依法治电已成为农电经营活动中的头等大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农电的司法环境却令人担忧,用电户告电力索赔案愈来愈多,赔偿金额越来越大。而这些官司,大多数是以农电企业败诉而告终,给原告数额不菲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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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背信行为,多数是通过董事、高管等背信行为来实施完成的,如果将损害中小股东的赔偿责任主体限定为公司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实际侵权人躲在董监高身后,毫发无损,这是很不公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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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围公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逐步提高,用电客户与供电企业为“电”字对簿公堂已不再少见——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电力设施保护纠纷……供电企业在纷至沓来的各类诉讼中已愈来愈感觉到依法治电、守法经营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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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其职,是社会角色和职业准则的根本定律,违背或变更,造成的损失自然应由当事者承担。然而,不久前安徽省砀山供电公司所遇之事则有悖常理,令其叫苦不迭,备感冤屈。冤后思冤,以戒绝今后,则不失为明智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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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浙江省人太常委会对《电力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检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缺位问题相当严重,并已对供电企业安全可靠供电构成严重威协,尤其是面对今夏严重缺电局面,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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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由于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车辆逐年增加,事故也在不断上升.这就给管理带来了难度。如何运用现行的法律政策有效指导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供电企业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本文从交通事故法定赔偿角度,结合工作实践进行一些探讨.旨在达到依法合规、有理有据、减少损失、和谐共赢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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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所谓财产保全,是指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将有关财产置于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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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进光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4,(6):64-65
在有序用电活动中,供电企业具有特殊的地位和特定的职责。面对目前大范围、持续性的严重缺电形势,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有序用电进行探讨,以明确相关的法律问题,促使供电企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用电管理权。有序用电首先涉及到用电管理权问题,对此需要明确以下两点:第一,谁有权对用电行为进行管理。电力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规章确立了电力管理部门、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不同主体性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权利义务体系。《电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电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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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明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0,(11):18-19
《电力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已形成一个电力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方面有法可依。然而在实际贯彻执行这些电力法律、法规时,却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当前与日俱增的因触电伤残而引发的巨额赔偿诉讼案,就是困扰电力企业的突出问题之一。最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此类案件有望得到公正合理地解决。 人身触电赔偿案件的处理得不到公正合理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 有关“无过错责任”方面的立法过于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 123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