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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请问如本人调离或辞职进入企业,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原有的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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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广州)》2002,(6)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64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年递增5%的幅度确定缴费基数,由企业一次性趸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三、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四、成建制跨省搬迁的城镇企业,应在全部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才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搬迁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应由企业转出地继续确保发放。五、各地区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二○○二年四月十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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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4〕7号)中,对失业职工养老金计发问题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对于“中人”来说,过渡性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总额的比例较大,过渡性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缴费指数的高低,缴费指数由2000年底前的按1992至1995年四年的缴费工资计算过渡到2001年后按职工历年缴费工资计算,因此,退休前职工历年缴费情况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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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制度改革的最关键集中在九个方面。改革范围确定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改革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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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4年开始实行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近二年的实践,取得不少经验,较好地完成了在职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认定及缴费工作,较好地实现了由原来的退休制度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作为一名单位经办人员,一年来在不断总结经验及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对事业单位保险制度的现状作一些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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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逐步推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已经愈来愈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处于各地区自行改革的试点阶段,与1997年已经全国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着自身无法回避的机制不健全问题,这种发展的不平衡,既阻滞了人才的合理流动,造成了机构改革进程缓慢,又影响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如下几点弊端:一是缴费比例不统一,个人账户不健全,严重影响人才流动中养老保险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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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四个不”,即政策法规不统一、待遇与缴费不挂钩、基金筹集机制不健全、社会化服务不到位。如果能有效地破解这些矛盾和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将会上一个大的台阶。第一,关于政策法规不统一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