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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此事故中,大货车不负责任,其理由是:1、大货车是正常左转弯,速度很慢,并且车头已转入西向道路1米。2、在大货车左转弯的过程中,自行车和摩托车均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冲突,且发生事故时均未与大货车发生接触。3、在大货车左转弯与自行车直行的冲突点处,相对两车而言,没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分,因此大货车不应视为借道通行。二、在摩托车与自行车相撞的过程中,摩托车应承担全部责任,其理由是:1、自行车在大货车左转弯时,向道路中心变更行驶路线,属于正常的避让行为,根据自行车的行驶特征,这应该是一个渐变的过程,符合"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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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遇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呼啸而过,因受到惊吓倒地受伤。事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责任认定"。而李某据此并以双方没有接触为由,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李某的理由成立吗?【评析】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未接触不等于不构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其并没有将"是否接触"作为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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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2021,(10)
正问:近日,我姐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被后方驶来的出租车撞倒受伤住院,已花费医疗费4万多元。现在出租车驾驶人一分钱也不出,我姐姐的医疗费怎么办?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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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目前、这是唯一的法律定义,将交通事故确定为"事件"而不是"案件"。若不考虑驾驶人的因素,要件应为七(六)个:道路、车辆、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过错行为)、因果关系、过错(主观,客观,主客观)、意外;实际每起交通事故中涉及可能过错与意外择一,也可能涉及过错与意外混合,因此构成要件可理解为六个或七个。笔者通过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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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驾驶大货车由南向北左转弯已进入非机动车道,乙方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绕越大货车进入机动车道内的丙方发生相撞,致丙方受伤。事故调查事实:1、道路宽阔平直,呈南北向、丁字型交叉路口;双向四车道;公路中心为黄虚线分隔,路口中断;机动车道两侧为非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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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辟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纪元,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模式.其中的变化之一就是将"交通事故责任"又称之为"当事人责任",二者除了称谓差异之外并无本质变化.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第92条确立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新规则和新依据,二者分别成为当事人责任"认定"和"推定"的依据.科学、公正地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责任成为交通事故处理的关键内容和重要环节,为了使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途径和方法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配套实施的部门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赋予了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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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一规定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涉及对当事人行为、作用、过错、责任及其相互关系的评价。能否正确理解这一基本原则,直接影响到能否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因此有必要加以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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