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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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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是境外私募投资者常用的投资工具。随着我国金融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领域的运用日益频繁。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对赌协议的效力长期存在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PE对赌第一案"——"海富案"的对赌协议效力之认定,为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领域的应用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不仅肯定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也为对赌协议当事人防范对赌风险,提供了法律指向。  相似文献   

2.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融资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投资协议,其源于发达国家的估值调整机制,但引入中国以来,本身的博弈色彩加重,条件更为苛刻,使得国内一批企业因对赌协议而陷入危途.近日,国内第一起对赌协议无效的案例——甘肃世恒案进入最高院提审阶段,但此案一审、二审以不同的理由均认为对赌协议无效的判决为手中持有对赌协议的PE机构及投资人敲响了警钟.是全盘否定对赌协议还是将其纳入合法规制?本文以甘肃世恒案为切入点,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理论基础层面分析,探究其在中国法律架构中的适法性根基,以其能够为对赌协议的研究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3.
对赌协议的效力是“海富投资案”的争议焦点.对赌协议为射幸合同,至于是否是附条件合同则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对赌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是一致的.对赌协议结果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努力而非运气,因此法律应当允许对赌协议的存在.“海富投资案”中,公司与股东的对赌协议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违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未违反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也不是借贷合同;股东之间存在的不是对赌协议,而是保证合同.法院在对对赌协议这类新型投资关系进行审理时应当区分民事审判理念和商事审判理念,使司法适应商事法律关系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4.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目标公司在对赌协议中提供担保的交易模式逐渐成为主流模式,但在实践中对其是否有效存在争议,长期没有定论。对赌条款的效力与参与对赌的主体息息相关,与公司对赌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违背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法理而无效,与股东对赌不会因股东这一特殊主体而无效。与股东对赌的同时由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属于实质上与公司对赌而无效,而是形成了与对赌密切联系却又有区别的担保法律关系。担保条款符合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为有效,目标公司就须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5.
对于高盈利创新项目,创新企业可以通过信号传递解决其与投资基金协同创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即通过对赌协议的设计将其与低盈利项目区分开来。当创新项目所获最高利润较大,或获得最高利润的概率较高,或创新企业投资比例较低时,创新企业可通过对赌协议促成与投资基金的协同创新。创新企业的最优对赌协议为:将其项目最高收益率作为对赌协议的目标收益率,若达不到目标收益率创新企业就放弃参与利润分配,若达到目标收益率则要求投资基金转让相应的利润分配权,以弥补其因市场环境差而达不到目标收益率所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6.
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类纠纷近年来仍旧保持增长态势.《九民纪要》就此类协议纠纷所作出的裁判规则不足以彻底解决投资方转出股权取得股权回购款以退出目标公司难题.准确界定协议对赌性质后,约定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股权回购方两种情形下投资方存有不同退出机制.未待业绩履行期届满目标公司即出现破产情形,此时应当肯定投资方主张违约损害赔...  相似文献   

7.
并购活动在企业扩张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估值问题一直是影响并购效率的难题之一.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创新的并购契约形式,在缓解并购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并购估价难题、平衡投融资双方利益、优化合约设计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从对赌协议的理论基础入手,对影响对赌协议使用的因素、引入对赌协议的动因以及对赌协议在国内外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更好地利用对赌协议服务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对赌协议在西方投资界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权利约定形式,在我国主要是由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采用,依然属于新生事物。对赌协议在目前的财税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认定.针对其产生的补偿款,在分析目前相关纳税观点的基础上,可以提出相关的财税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9.
从投资方式的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的形式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这种投资方式掀起了一轮中国热潮,几乎全球最重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汇聚到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其发展又面临着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的严峻挑战,在我国的法律政策不断完善不断明朗之时,发展中国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失为正道.  相似文献   

10.
纵观金融业发展趋势,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和运营优化的重要“引擎”。作为计算机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进一步推动了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增强了规模经济效应,已经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向智能化发展、为客户提供智能投资服务的关键推动力。未来,随着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提供更加普惠、高效、便捷的股权投资服务。本文首先梳理人工智能技术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应用现状;其次,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问题;最后,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募、投、管、退”全业务流程来探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场景与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1.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创新的并购契约形式,成为控制并购风险、提升并购绩效的一种重要手段.分别从主并公司和标的公司两个角度研究对赌协议对并购绩效的影响.采用事件研究法,对不同期限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变化进行对比,发现对赌协议对主并公司短期绩效提升有明显的积极作用.采用会计研究法,就对赌协议中承诺的不同补偿方向和不同补偿方式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双向补偿、股份补偿对标的公司业绩提升的推动作用更强,且只有与标的公司实际能力匹配的业绩承诺才能起到正向的激励作用.  相似文献   

12.
保险资金具有资金量大、期限长、稳定性较高的特征,是私募股权基金理想的资金来源之一,在国外一直受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关注.保险机构亦可以通过保险私募基金参与股权投资,打造保险产业与实体产业发展共赢的“保险生态产业圈”.近年,随着我国保险监管政策的逐步宽松,我国保险资金参与私募基金的制度体系已基本搭建完成,诸多保险机构已纷纷涉水保险私募基金.然而,在保险资金安全性第一的传统考核机制及投资思维影响下,我国保险私募基金的发展并不理想.本文针对这种现状,对保险私募基金的未来发展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13.
私募股权投资近来似乎成为一种时尚,各种背景的资金纷纷进入这一领域.然而面对浮躁的周边环境,冷静的投资者必须要思考私募基金面临的风险.本文立足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现状,简要的归纳了我国私募基金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相似文献   

14.
《九民纪要》确立了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回归到合同理论的判断上、协议的履行依附于公司法规范的二分观点。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附条件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将其性质定位于条款附条件合同更为妥当。对赌条款在诉讼中履行规则的不同进路表明对赌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中性质认定模糊、裁判标准并未统一。对赌纠纷案件诉讼体系构造较为复杂。对赌纠纷诉讼主体与对赌主体高度吻合;对赌纠纷案由划分混乱,是裁判标准无法获得统一的症结所在;对赌纠纷以合同法规范为请求权基础,尽管其抗辩事由种类繁多,但是均难以为对赌的裁判提供合理支持。  相似文献   

15.
在现有的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中,除《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合》)使用到“控制”这一关键词外,《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分别简称《投》和《关》)也使用“控制”一词作为关键术语,但它们之间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1.《合》中,凡是能够为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即子公司)都属于其合并范围。母公司可以通过“被母公司控股的被投资企业”(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控制权),包括直接持股50%以上而控股、间接持股而控股及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而合计控股三种情况而达到控制及除此以外的其他方法而确定控制。2.《投》中,“控制”是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的关键,“控制”包括:①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②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主要有四种情况: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3.《关》...  相似文献   

16.
《中国科技投资》2013,(9):16-16
完美世界公布其旅下所控一家实体近期已正式签署有关协议,将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一个风险投资基金增加3.96亿元人民币投资。完美世界旗下所控一家实体此前已为该风投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该风投基金预期将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将此次增投的资金投资于另一个私募股权基金。据了解,该私募基金将主要致力于对中国消费零售、金融服务、医疗保健、科技、媒体和通信(TMT),能源与自然资源以及高端制造业等行业内成熟公司进行投资。该私募基金的核心管理团队由曾服务于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及金融服务公司以及财富500强企业的高级管理入士组成。基金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曾管理过总计近30亿美元的私募股权基金。  相似文献   

17.
从投资方式的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的形式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这种投资方式掀起了一轮中国热潮,几乎全球最重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汇聚到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其发展又面临着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的严峻挑战,在我国的法律政策不断完善不断明朗之时,发展中国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失为正道。  相似文献   

18.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非公开宣传并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一种集合投资,它是相对于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目的是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的畅通与否关系到其收益能否实现。首次公开发行(IPO)无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首要选择,股权转让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另一渠道,而投资失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会选择破产清算方式退出。本文对这三种退出方式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私募基金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其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私募基金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在近年产生的,规范和引导对其发展十分必要。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私募基金在国外主要形式有公司制、契约制、有限合伙三种,我国国内目前以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为主,运作模式多样,主要包括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创业投资等。  相似文献   

20.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权益性资本,或者上市企业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最主要的特征是投资的高风险和专业性。我国自上世纪未本世纪初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私募股权在我国市场认可度还不高等等,对此应完善法律环境、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私募股权多元化的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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