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二手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二手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不成立时,银行的抵押权往往得不到法院确认。因为银行发放贷款时所依赖的抵押物已不属于借款人所有,故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法院判决基本都倾向于认定银行不享有抵押权,驳回银行要求享有对抵押物拍卖或变卖以归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导致银行债权担保落空。但《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保护银行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2.
1.抵押权与税务机关追缴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在银行信贷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一般比较重视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的状态、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抵押物的登记及抵押权的续存期间进行审查,却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对抵押人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的调查。而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和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相似文献   

3.
(一)扩大了抵押权指向标的物的范围,延伸了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空间。《物权法》第180条以法条的形式明确扩大了抵押权指向标的物的范围,第181条则是继《担保法解释》第47条后在动产抵押领域又一扩大性的规定,从银行信贷业务发展角度而言,这会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由于无法律上合适的抵押物而无法得到足额的抵押贷款,而大多银行却有大量资金无法正常流入信贷领域的矛盾。  相似文献   

4.
住房抵押贷款的现状分析与政策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拥有的住房作抵押物担保,向抵押权人申请贷款,抵押权人经审核合格后,向抵押人提供贷款,且当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并优先收回贷款本息的资金借贷关系。住房抵押是获得贷款的前提,该抵押以偿还为目的,是从属于主债的从债。在我国,住房抵押的产权设定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抵押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应的,与抵押相关的问题也逐渐增多,其中,抵押物对抵押效力的影响就是其中之一.本文试从抵押物的形式、抵押权实现等角度,对抵押权标的物阐述自己的点想法.  相似文献   

6.
选择贷款抵押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卢士鹏宋韬一、抵押物必须严格审查,这是防止无效抵押的关键环节。一是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设定抵押。二是审查抵押物的权属关系。抵押物是抵押人单独拥有的财产,抵押时须抵押人提供所有权证明;抵押是共有财产的,须取得其他...  相似文献   

7.
银行如何加强对担保抵押物监控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元斌 《西南金融》2003,(12):49-51
对担保抵押物的监控一直是银行担保抵押工作的薄弱环节。本从确保抵押物安全以及抵押权顺利实现出发,重点研究分析了对担保抵押物为何监控、监控什么以及怎样监控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云南金融》2011,(5):40-40
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是指农户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借款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抵押设定后,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物?对此,新颁布的《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相似文献   

10.
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的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是所有权无争议、易于变卖和保管的金融资产或实物财产。银行要对抵押物全面估价后确定抵押折扣率。银行要同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银行有权处理抵押物用以归还贷款本息。目前,由于市场经济尚处初级阶段,专业银行商业化机制亦未健全,在实际操作中,主观上、客观上都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张金娜 《中国外资》2012,(6):176+178
在抵押权中,因不转移抵押物,抵押人仍可以对物进行利用,仅需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是可能的即可,因此并不影响抵押人对物的使用;在质押中,《物权法》并没有完全禁止在不损害出质人前提下质权人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权利。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唯独没有就留置物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做出规定。那么,留置物是否存在使用的可能?日本、台湾和英美法系中不同的留置物使用制度究竟哪一个更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薛恒 《甘肃金融》2023,(11):76-80
融资租赁交易客观上造成租赁物所有人与占有人的分立,融资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时,就同一动产即会出现所有权与抵押权两种权利并存的状态。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基于所有权得对融资租赁物行使破产取回权,抵押权人则可基于抵押权行使别除权,该两种权利不可能同时得到实现,必须面临权利顺位的取舍。法律规定融资租赁所有权及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其中一种权利登记而另外一种权利未登记的情况下,两种权利自然不存在冲突,而在两种权利均已登记或均未登记的场合,则需通过解释论弥合两权对抗的局面。均已登记情形下,在后抵押权客观上对前者权利之公示外观有审查的可能性,未尽必要注意的,则推定其非属“善意第三人”;均未登记场合,不宜认定所有权当然优于抵押权,应回归融资租赁所有权的本旨,推定准用《民法典》第414条第三款比例清偿规则。  相似文献   

13.
《时代金融》2011,(13):40
<正>基本概念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是指农户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借款的行为。贷款对象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14.
在法律上明确限制执行的抵押物被称为“特殊”抵押物。从银行、客户及法律方面看,“特殊”抵押物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银行不良资产中“特殊”抵押物之风险主要是抵押权有可能无法实现。通过“调查举证”、“以物抵债,优先租用”、“法院代管,优行租用”、“分割房产”、“租房过度”等五种切实可行的方法可期望化解“特殊”抵押物之风险。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与三农金融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农物权的抵押等与农村金融相关的重要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农村金融担保物权资产的归属,为涉农担保物权中的动产抵押权提供了可操作性。这对于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涉农信贷产品创新,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16.
在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和新型投行业务中越来越多地发生因信贷资产转让而引发的不动产物权转让的案例.商业银行在业务实际中经常遇到不动产物权转让的三个问题:一是不动产担保物权发生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一定要进行担保物权登记;二是抵押物被消灭,在该抵押物上原设定的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三是抵押物被依法处分或者存在司法争议,其上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是否可以转让该抵押权.这些问题既是理论界关注的问题,也是银行经营活动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并针对目前理论界的不同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银行为实现抵押权而收取的抵押房产依法处理时的既往租赁事宜问题。遇到这类问题,要根据抵押与租赁的先后顺序分类处理。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抵押前发生的租赁行为遵循“抵押不破租赁原则”,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依法抵押后发生的租  相似文献   

18.
抵押设定后,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物?对此,新颁布的《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从法理上讲,《物权法》的上述规范采用了“不得……”的强硬表述,属于强制性规范,根据《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19.
俞刚 《现代金融》2008,(2):48-48
一是可抵押物范围大大扩展,极大地拓宽了融资空间。《物权法》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商业银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更灵活地设定抵押财产,保障银行债权安全。二是引入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明确规定应收账款等可以设立质押。《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等权利设立质押”。  相似文献   

20.
在银行从事信贷工作的同志们大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对一笔贷款调查完毕后,在落实抵押权办理抵押物登记时,登记部门在抵押许可证或他项权利证书上注明抵押期间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既然登记机关设定了抵押期间,在实践中对此抵押期间如何理解和操作呢?一般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对此抵押期间有两种误解。一种认为:登记部门的抵押期间是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贷款期限必须在登记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间内,超过此期间必须要求抵押人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另一种认为:可以登记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间内循环发育贷款,放款日期必须在抵押期间内,到期日可以不受此期间的限制。因为理解上的混乱,使得银行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操作不一,带来很多不便。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注明的抵押登记期间是否合法有据呢?基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对抵押期间有了明确的规定,笔对在业务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抵押期间,保障依法合规经营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