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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7 毫秒
1.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深化体制改革中试行了承包经营模式,但我认为,这种承包经营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非完全意义上的承包,一些问题有待明确和解决。一、关于发包主体的确定目前,农村信用社承包经营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信用社向农行营业所承包,营业所再向县农行承包;二是信用社直接与县联社签订合同进行承包。两种承包形式其发包主体或是县农行或县联社(营业所实际上成为二级发包主体),我认为这种发包主体错位现象有悖于农村信用社的性质,也为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客观要求所不允许。  相似文献   

2.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地指出: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流转,大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是大力推动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的重要力量。为了解金融支持榆林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笔者通过详实调查研究从多角度提出可行的政策及建议。  相似文献   

3.
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以“两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基本原则的,它具有“基数确定,上交保证,利益挂钩”的基本特征。“专业银行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银行条例第十三条),但银行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还存在不少难点。难点之一是银行职工中的“大锅饭”思想尚未彻底清除,企业化经营的观念尚未真正形成,这种状况使承包经营责任制失去在银行推行的思想基础。  相似文献   

4.
<正> 资金管理应如何列入企业新一轮承包,已成为当前金融界和企业界的热门话题。笔者对此也谈点浅见。一、要制定列入承包的资金管理指标(一)归还固定资产贷款指标。还贷指标应与实现利润、上缴利润一样,作为企业承包的基数之一。企业归还固定资产贷款可继续实行税前利润还贷。对少数试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的县市,也要从实际出发,实行“老贷老办法,新贷新办法”,即新一轮承包前的固定资产贷款仍实行税前还贷,承包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实行税后还贷。  相似文献   

5.
滕佳一 《当代金融研究》2021,2021(1):140-154
农地家庭承包带来的分散经营的弊端,可通过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而得到克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的土地经营权,摆脱了集体成员身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束缚,有助于更大程度释放农地的财产价值。“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权利”应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承包地因物权性利用和债权性利用之不同,各自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在三权分置的结构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属于债权。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还能够解决农地权利群的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   

6.
<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要充分使用和发挥好中央《决定》中赋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能,核心的问题是要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评估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7.
陈倩 《时代金融》2012,(24):158+16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关8亿中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在中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性质模糊,土地产权不清,法律之间相互冲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诸多的限制,对流转经营权的主体、流转的条件均进行了限制。现有的制度中缺乏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适应的中介组织,流转程序不明确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产权,整理法典,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取消对土地流转主体和流转条件下的限制,以此来促进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陈倩 《云南金融》2012,(8X):158-15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关8亿中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在中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性质模糊,土地产权不清,法律之间相互冲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诸多的限制,对流转经营权的主体、流转的条件均进行了限制。现有的制度中缺乏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适应的中介组织,流转程序不明确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产权,整理法典,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取消对土地流转主体和流转条件下的限制,以此来促进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正>一、存在问题 我省国营施工企业第一轮承包期已经结束。最近,笔者直接、全面地调查了在我省建安行业中最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三明地区5家国营施工企业以及作为发包方的有关部门,并间接地调查了我省其他地区若干个大中型施工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实行承包制中普遍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发包方主体不明确。大部分地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除政府指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外,当地税务、建行、工商、财政、劳动等部门统统作为发包方共同签署,造成法律关系复杂化,发包方责任难以落实:一是由谁代表国家来行使施工企业资产所有权不明确;二是发包方的各个部门对企业指标的下达及考核难以一致,使施工企业发生问题难以解决。 2、采取行政命令,搞一刀切。这种硬性承包不仅使施工企业的附属地位无法改变,反而有所强化;它把承包合同当作纯粹的行政法律关系,变成流于形式的企业“保证书”和经理的“军令状”。  相似文献   

10.
风险社会理论作为西方研究风险问题的主导范式,有别于我国目前风险管理的“技术-科学”研究路径。依托风险社会理论,在确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主体及其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探寻政府、平台公司和银行与风险成因之间的关联,指出了平台风险在各主体间的分配不均衡状况,提出风险治理要尊重公民及公民组织的治理主体地位,根据治理意愿与治理能力明确各主体差异化的治理责任,推动主体间的合作治理。  相似文献   

11.
观点摘编     
《农村金融研究》2014,(11):77-77
<正>韩俊:农地承包权可自由转让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近日撰文表示,家庭承包制下农户获得的土地权利,由承包权和经营权组成,两者可以分离。稳定承包权,就是确保在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放弃承包的土地,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也是农民,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决策权都在农户,流转收  相似文献   

12.
一、完善了二轮土地承包,巩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赤峰市部分农村牧区还不够完善,最突出的问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尾巴”大。具体体现在:一是二轮土地承包进行的不彻底,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机动地规模过大,侵害了农牧民正常的土地经营权;二是没有按规定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土地经营的法律关系不确定;三是土地承包形式多样化,个别地区在土地承包的  相似文献   

13.
在建设政府会计管理这一系统工程中,首先要解决政府会计主体范围问题。这是因为:明确了政府会计主体范围,才能明确对哪些单位、资金核算采用政府会计的规范,对哪些单位、资金核算不采用政府会计的规范,做到在政府会计管理中既不“缺位”又不“越位”。  相似文献   

14.
赵书江 《财政监督》2022,(22):63-68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财会监督的本质是公共治理行为,其目标、介入范围、成果运用、主体行为应予以明确。公共治理方面的制度供求论、委托代理论、政府失灵论、“物有所值论”和“利益相关论”等理论思维有助于监督主体形成问题意识,明确问题导向。根据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原则,财会监督要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各监督主体协同联动、共享监督成果等有效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5.
<正> 企业实行承包后,投资主体逐步转向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来源由主要靠国家改为主要靠企业自我积累,技改贷款的还款方式也由税前还贷改为企业留利还贷。这一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1.承包基数确定的不合理,挤占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影响了银行技改贷款按期收回。大多数企业承包基数的确定,是按照承包前一年利润上缴数和还贷数进行测算。实际上出  相似文献   

16.
约束一言一行。要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时刻检点自己、反省自己,自重、自省、自谦、自警、自励,一言一行都要与领导干部身份相称。切忌“狂妄症”——对言行少约束,对事业不投入,热衷于享乐,太潇洒;脾气大,官腔十足,乱说话,乱表态,太随便;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太出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在中国的大地上,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其神奇的威力,搞活了一个又一个企业。一“包”就灵,承包出干劲,承包出效益,承包给企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承包也造就出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企业人才。人们不禁要问:承包的“魔力”究竟在哪里,它又是如  相似文献   

18.
宝德 《科学投资》2007,(6):14-15
国家针对民间资本的政策,不管里面有几个“凡是”,作为民间资本本身,脑子都要多转几个弯,要“一慢、二看、三通过”,而切忌一听政策来了就热血沸腾。  相似文献   

19.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特征使得其继承与否无论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实践上均未达成共识。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立法上的落实,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与否的问题转变成了土地承包权继承、土地经营权继承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新分歧。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与否、如何继承,应当从法理基础、规范进路综合分析,平衡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张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在法律属性上的同一性,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等同于土地承包权继承。在继承规则构造上,坚持集体成员为权利主体,兼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限定其继承主体为本集体成员。在继承方式上以法定继承为主,赋予尚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内集体成员以优先性,遗产分割区分“分户”与“未分户”的情形,并予以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20.
傅济生 《财政》1990,(10):28-29
目前,许多企业第一轮承包已将到期,需要进行第二轮承包,要搞好企业第二轮承包,必须抓好两个承包期的衔接,即需要经过科学、合理地计算确定承包基数、承包指标、及对经营者的奖罚。我认为,要做好这项工作,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等级的企业标准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 作为企业一定时期的奋斗目标,并考虑扶持或限制等因素,计算确定上述指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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