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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7,(4):67-67
曾因“一夜暴富”神话引起全国关注的浙江“东阳富姐”吴英日前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据东阳市政府于发布的公告称,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立案侦查发现,吴英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犯罪嫌疑。[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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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东阳,26岁的吴英在半年时间里导演了一场转瞬即逝的财富神话:号称38亿元的身家,两个月之间注册成立12家公司,出手大方的善举,惹得市民趋之若鹜的免费促销……然而,谁也不会想到,吴英所拥有的一切,竟然几乎都是从别人那里”吸“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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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龙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7,(4):68-68
据悉,多家媒体所称“吴英由刑拘转为逮捕拘押”的消息有误,吴英目前仍处在刑事拘留之中,并未转为逮捕拘押。
东阳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本色案件牵涉范围广,案情复杂,公安机关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目前需要核准的是涉案金额,在案值基本查清之前,公安部门不会向检察机关移送此案,而批捕是检察机关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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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编辑部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12,(1)
“富”因借贷,“死”因借贷2006年以前,吴英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浙江商人,谁也想不到这个年轻的80后女孩会掀起如此大的波澜.1981年出生在浙江省东阳市的吴英,18岁中专未读完便辍学经商.2003年8月,吴英用2万元开办美容院起家,之后相继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理发休闲屋、东阳韩品服饰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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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有不少媒体和学者对此表示反对,主张经济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理由是“不杀人不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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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期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话题很受媒体关注。然而,中国社会的现实告诉我们,不能离开“公器”的社会责任,孤立地讲企业社会责任。最近,在浙江“亿万富婆吴英神话”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促使我们更加深刻地审视中国“公器”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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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关于维持对吴英一审死刑判决引发的争议最近依然在发酵,法律界、经济界都接二连三地召开该案的研讨会,反思案件背后的诸多现象,并呼吁最高法院“刀下留人”?。最高法院亦对外表态,会审慎复核吴英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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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2003年被判处徒刑的孙大午,以及近期被判处死刑的吴英等人,今年1月20日被最终洗脱罪名的李途纯,算是堪称这一另类民营企业家群体中几乎唯一的幸运儿。从白手起家的“央视标王”,到在资本博弈中被迫黯然出局.作为“太子奶”创始人的他在16年时间,走了一个轮回。在“成也资本,败也资本”的时代,他的经历更多地折射出了民营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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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近年来在金融资本领域中高频多发,在金融诈骗体系中占有很重要地位。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依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研究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法解释与认定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该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与认定做了详细的阐述,尔后,结合吴英案中明知无法归还、个人挥霍等问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做了详细的剖析。 相似文献
12.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12,(Z1):63-64
拯救吴英,不只是为了救吴英一命,而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社会公平和金融制度改革的期盼。"富"因借贷,"死"因借贷2006年以前,吴英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浙江商人,谁也想不到这个年轻的80后女孩会掀起如此大的波澜。1981年出生在浙江省东阳市的吴英,18岁中专未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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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12,(Z3):132-133
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这几年。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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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吉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7,(5):73-73,76
正要为《总裁的陷阱》构想一个恰当的开篇,一条消息闯入我的视线。“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一审获刑17年,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2亿多”。又一个尘埃落定,又一个轰然倒下。印象里,当年叱咤风云,显赫一时的企业家不少都已纷纷落马。他们曾经有过的辉煌、卓越、尊贵、成就,在法律面前都已化为乌有,雨打风吹去。又如再早几天的新闻,义乌东阳的那个“亿万富姐”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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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中国经济周刊》2011,(15):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吴英上诉案。在此之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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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大午案”到“吴英案”,学界和实务界依旧有着不同的声音。有律口似为集资行为不是死罪与轻罪的问题。而是死罪与无罪的界限问题;有学者认为民事违约不是犯罪。不看主观意图而只看客观后果是刑法所不能允许的;又有学者认为从这些债主所得资金来源看,具备公众性,符合有关定罪标准;有司法机关认为集资对象下线人数众多,既侵害不特定对象财产利益,又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罪行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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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中国经济快讯》2011,(15):5-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吴英上诉案。在此之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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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后,关于"亿万富姐"吴英的"生死之辩",成为各大媒体、学者和普通民众热议的话题。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下达二审裁定,驳回吴英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对二审结果,学界和民间态度空前一致:吴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