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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一
[分析提示]
1.事项(1)中甲、乙公司出资金额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入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甲乙公司作为发起人,出资额应不得少于2100万元(6000×35%),而事项(1)中发起人的出资额只有2000万元,不符合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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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芳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4,(12)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有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发起人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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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公司三大要素为发起人,章程及股份,发起人乃其中人的要素。公司法理论通说认为,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是故股分公司的成立与其健全的资本品质必有赖发起人诚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鉴于发起人的行为对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包括认股人,下同)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圣巨,因此对发起人及其设立行为予以严格的法律规制就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一项重大课题。而规制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发起人主体概念的界定、发起人人数和资格的限定以及发起人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等,其中尤以发起人的责任规制重心。本拟对中日股份公司发起人制度做一比较分析,以期我国股份公司发起人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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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0,(10)
产品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企业或者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发起人以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根据发起人协议确定。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改制设立或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或者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依照《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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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持股会依托企业工会设立,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使职工成为本公司的股东,对调动企业劳动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起着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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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2014,(5)
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13日下发《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办法》分为6章,共计61条,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二是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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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敏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2):29-31
非货币出资是指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以货币以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在公司登记实践中,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情况也错综复杂。而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规定却仅只言片语,十分简单。对此,公司登记机关如何从公司立法的原则精神出发,严格、合理地规制股东的非货币出资行为,把好企业登记关,是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我认为,如果撇开五花八门的表象,对非货币出资的登记规制关键是要理清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哪一类财产或财产权利可据以出资?二是这类据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还应当具备什么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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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工商部门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实际效果仍不够理想,目前对抽逃出资案件的查处具有相当的难度。一、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与特征根据《公司法》第209条的规定,抽逃出资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依法成立后,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手段抽逃其出资,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基本特征为:(一)行为主体是已实际出资的公司发起人或公司股东。没有出资的或虚假出资的人不构成该违法行为的主体。虚报但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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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即出资额,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基本要素,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总额。在此情况下,注册资本不仅关系到公司的经营规模,而且还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和抽逃出资影响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1、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虽然出具了符合要求的验资报告,但实际上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未交付应出资本的行为。主要表现在:(1)与银行职员串通编造假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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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注册资本的规定。一是出资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二是出资形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出资责任。其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其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人股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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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阶段是组建成立公司的必不可少的阶段,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发起人与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订立了许多合同,产生了诸多债权债务关系。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中公司这种过渡性组织的债务承担问题尚无明确规定,本文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之上,进行了一些探讨,并提出,如果公司成立,设立中公司债务之承担应区分不同情况,由成立后公司抑或发起人承担,但公司不能成立,只能由发起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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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1999,(3)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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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组织形式,从其开始设立至最终成立,发起人均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发起人企业就无法成立。无论是哪种企业类型,从企业资金的筹集、组织和规划到企业注册登记,发起人均扮演者不可替代的角色。所以,研究企业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明晰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才能降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社会风险,以便于即使企业设立失败也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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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职工持股制度,主要指国有企业内部职工依据法定程序持有公司部分股份的制度安排。从字面意义上来讲,企业职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在公司中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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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制度滥觞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至今已形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其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推动公司的顺利设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公司法新设不久,对发起人在参与公司设立活动中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规定尚存有不足之处.比较研究世界上关于公司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的立法及学说,对同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来说不无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