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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及其特殊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保证责任具有独立性与从属性,但其独立性远远强于其从属性,故票据保证人独立的抗辩权范围宽于其可援用的抗辩权。本文着重从票据抗辩权的一般分类出发对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进行更为细致的分类,以期大家对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有更为完整的了解。  相似文献   

2.
本文认为票据保证人责任具有从属性、独立性、连带性等特性,且独立性优于从属性。票据保证人的自有抗辩权包括对物抗辩权和对人抗辩权。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对物抗辩权的援引,仅存在于得由被保证人主张的对物抗辩的部分情节。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对人抗辩权的援引,应采用票据保证人责任独立性为主从属性为附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保证期间也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定时间。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保证期间。在不同的场合和时间,不同的保证期间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一、除特殊情况外,保证人无需实际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间。《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这一保证期间从保证关系成立后,到主债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日止,不需要当事人约定,而  相似文献   

4.
完善银行质押优先权的解决方案之一,是开证保证人对保证金质押抗辩权放弃的效力。 即使银行开立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时有保证金在手,作为债权人和质押权人的银行仍可能无法保证能高枕无忧:在我国,银行在《破产法》下丧失或无法行使在保证金上的质押优先权的情形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5.
1.债务人被兼并后保证责任的承担 债务人(被保证人)被兼并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是否导致保证人免责.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的责任应当予以免除.其理由是,《担保法》第23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被兼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应当免除.  相似文献   

6.
在实践中,有的银行为了确保债权的“万无一失”,为同一债权设置多重担保,如两个或多个保证人、抵押人,或者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等。但在主张担保权时,多个担保人往往互相推诿,滥用“抗辩权”,致使纠纷久拖不决,有的甚至导致时效及担保权的丧失。因此,弄清同一债权多个担保人的清偿责任和顺序问题,对于掌握主动  相似文献   

7.
保证期间我国担保法确立的一种法律制度,然而其属性如何,对债权人来讲,属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法律未作规定。对其认识不同,将直接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同, 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切身利益。通过对两种保证期间的剖析和其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比较,得出的结论是,保证期间属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8.
关于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是否有效,以前一直争议不断。而今关于这个问题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文)已经出台,司法解释对以上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下面结合诉讼时效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以期能够对各行贷款催收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9.
保证限额是评价保证人保证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保证授信业务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CLPM系统中某保证人“测算的保证限额”小于零,反映其已经过度担保,一般不能再对外担保,但通过运行信贷信息查询系统发现,有许多保证人在CLPM系统中“测算的保证限额”为负值,有的保证人负值金额高达百亿元,这个问题使客户经理在进行客户担保评价时,以及审批入在进行保证授信业务审批时难以对保证人实际担保能力作出正确判断。  相似文献   

10.
保证期间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它的终结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如何对保证债务行使权力?对这些问题的正确理解,是关系我们能否自觉、及时、准确履行权利、切实保全信贷资产。 所谓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即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则产生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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