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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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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从严格用地审批、开展清欠工作、调整缴库方式以及强化管理监督四个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国土资源部将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今后.凡是不按规定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将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对于抑制建设用地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已不尽合理。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等别与各地实际情况相适应,决定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湖北专员办对G省1999-2003年收缴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和调研。从检查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存在的问题较多,既有政策本身的原因,更有政策执行不到位所造成的问题,尤其是从中央到地方、从征收到监督管理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健全完善的征收监督管理机制,这是问题形成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8.
《财政监督》2007,(4):36-38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审批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农用地转用数量超出国家计划,省级有关部门越权审批。1999年至2005年,国土资源部累计下达某省农用地转用(以下简称农转地)指标99803公顷,其中应由中央审批43893公顷,应由省级审批55910公顷。然而该省在此期间,实际利用农转地达102047.67公顷,不势。[第一段]  相似文献   

9.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让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财政部组织部分专员办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进行检查。这项检查是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土地违法行为呈现出量大面广、地方政府主导、形式手段多样化等特点,不仅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而且阻碍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财政部联手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重拳打击土地违法。鉴于此.本期刊发一组文章,围绕土地违法相关问题展开探讨。[编者按]  相似文献   

11.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1999年8月4日制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其中明确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标准、缴纳环节、分享级次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但是,对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内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事项不清晰,也未明确提及,各级政府在批次征用此类土地时都认为不是新增的建设用地,不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国家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的重要资金,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杰平衡的财力保证。  相似文献   

12.
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过程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被列为六项清理检查内容之一,全国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征收和使用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欠缴问题仍较突出、违规减免的情况比较普遍、用地审批和缴款程序不规范、入库和支出使用上存在问题等。为此,山西专员办赴广东检查组在对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相似文献   

13.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我们制定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5.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现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研究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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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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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7]468号)有关规定,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上缴财政时使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如下:  相似文献   

19.
央行、银监会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在商业性房地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领域加强信贷合法合规审查。  相似文献   

20.
河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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