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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桑蚕茧价格要完全市场化,关键要打破传统收购体制,谁用谁来收,也就是公司加农户的订单模式。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正从上到下全面提速。发改委近日发出的一则通知引起了市场的小地震。通知显示:要求地方放开种子、桑蚕茧和小工业盐(即纯碱、烧碱这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通知明确,对上述三种生产资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方,要按照有关程序尽快放开价格,由市场进行调节。各地放开相关商品价格的同时,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2.
国家颁布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为扶持大制盐企业,同时也引导小制盐企业合理健康地发展,鼓励盐业企业之间展开公平合理地竞争和盐碱生产企业之间的联合,降低盐的生产成本,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进而降低两碱成本,增强两碱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盐...  相似文献   

3.
每月动态     
每月动态本栏主持:李金翔国家计委最近决定适当提高工业用盐价格一、工业盐的出场价格:原盐由现行的每吨’90.09元提高到120.09元;井矿真空精制盐由现行的每吨176元提高到246元;海湖真空精制盐由每吨224.41元提高到308.17元。氯碱行业用...  相似文献   

4.
政策法规     
国家发改委两次上调成品油价格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通知中规定,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130元和5390元。  相似文献   

5.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05,(2):F0003-F0003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情况,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30号),从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下调310元/吨和300元/吨。《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柴油价格分别调整至8520元/吨和771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920元/吨和8110元/吨,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两大国有石油集团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7.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从2009年子月25日零时起,国内成品油价格上调,其中汽油上调290元/吨,柴油上调18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至5730元/吨和499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油、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分别上调至6130元/吨和539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阶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油和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最高零售限价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确定。  相似文献   

8.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从2011年4月7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500元/吨和40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580元/吨和773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980元/吨和813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相似文献   

9.
政策法规     
我国水价改革目标明确国家计委就国务院印发的《水利产业政策》提出实行“新水新价”、老工程三年调整到位的水价制定原则。产业政策的第二十条指出,要合理确定供水、水电及其它水利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促进水利产业化。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在三年内调整到位,以后可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产业政策明确了水价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  相似文献   

1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0号),从2013年2月25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300元/吨和290元/吨。《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830元/吨和801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9230元/吨和8410元/吨,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两大国有石油集团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加强生产组织和调运,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合理安排下游运输行业价格,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1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从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同时上调600元/吨。经过此次价格调整,国内市场汽柴油价格均创下历史最高水平。《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9180元/吨和833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9580元/吨和8730元/吨,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合理安排下游运输行业价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并加强相关行业的动态监控和监管,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求两大石油集团平衡好内部各环节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从机制上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  相似文献   

1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从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柴油价格统一下调22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6510元/吨和577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6910元/吨和617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相似文献   

13.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198号),从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柴油价格统一上调60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国家储备用汽油、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至6730元/吨和599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油、柴油最高价格分别上调至7130元/吨和639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油、柴油最高零售限价(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非标准品...  相似文献   

1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59号),从2009年9月30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柴油价格统一下调19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6620元/吨和588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7020元/吨和628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相似文献   

15.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从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柴油价格统一上调48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7100元/吨和636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7500元/吨和676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相似文献   

16.
萧芦 《国际石油经济》2011,(10):105-105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252号),从2011年10月9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下调30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280元/吨和743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680元/吨和783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三大国有石油公司平衡好内部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同时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  相似文献   

17.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52号),从2013年4月25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下调395元/吨和400元/吨。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125元/吨和7310元/吨。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525元/吨和7710元/吨,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三大国有石油集团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18.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54号),从2012年9月11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550元/吨和540元/吨。《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840元/吨和802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9240元/吨和8420元/吨,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合理安排下游运输行业价格,同时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要求国有石油集团继续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19.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01号),从2012年6月9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下调530元/吨和510元/吨。《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320元/吨和751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720元/吨和7910元/吨,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三大国有石油集团继续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成品油特别是"三夏"期间柴油的市场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2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17号),从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下调420元/吨和400元/吨。《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7900元/吨和711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300元/吨和7510元/吨,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三大国有石油集团继续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成品油特别是"三夏"期间柴油的市场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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