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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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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全 《中国经贸》2008,(17):47-47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获实质性进展.音乐著作权的诉讼维权正次第启动中。2007年1月1日,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开展以来,中国音像协会(原告)首次代表其会员对未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歌厅提起民事诉讼有了结果。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市禅城区好乐迪娱乐城(被告)侵权使用卡拉OK音乐电视作品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所涉侵权歌曲从其曲库中删除,并向原告旗下会员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合共3万元。  相似文献   

2.
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并代表权利人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者收取版权费。而好乐迪旗下店因侵权情况严重,未支付卡拉OK版权费而惹上官司或被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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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动态News卡拉OK厅版权使用费标准公示尚未正式开始就已引发诸多争议的向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问题,8月21日再起波澜——国家版权局当天起就收费标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以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公示的内容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包房为单位,每天每间包房收取12元(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费用按年度缴纳。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介绍,此标准仅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调整。与此同时,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也正式对外界表态,其“全国卡拉OK内容  相似文献   

4.
8月3日,文化部公布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有关内容、该项目负责人认为,系统所使用的精确计次、点播付费的自主版权交易将使著作权人的收益更加精确和明晰。不久,国家版权局表示,近日将公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  相似文献   

5.
在KTV、音像店、宾馆、酒店、夜总会、茶社等一些以盈利为目的而播放、使用音乐的场所收取卡拉OK音乐版权费,体现了我国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有利于我国音乐事业的长久发展。但在收费过程中各方却因各自利益而博弈不断。“收不收,收多少,谁来收”成为大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协会在收费细节上又各执一词。看来,音乐权利人的维权之路并不平坦。[编者按]  相似文献   

6.
1999年7月22日,广西海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广西中安海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建立符合GB/T 9002(ISO 9002)标准和ISM CODE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双标"),并派员组成工作组协助被告进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工作.为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万元,付款方式为协议书签字后1周内付1万元,质量安全手册生效后1周内付1万元,体系审核通过后1周内付1万元.  相似文献   

7.
1992年12月,兰州市工程师刘某(原告)因专利纠纷而状告香港某贸易公司业主何某(被告)。原告刘某诉称:1992年10月16日,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其拥有的机动车防滑履带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给被告,专利使用费为人民币300万元,一次付清。1992年10月18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利润分成与风险分担合约,约定上述300万元专利使用费作为原告的股份,加入被告拟在兰州投资成立的“××机动车防滑履带(中国)制造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8.
《中国经济周刊》:卡拉OK版权收费应该采取哪种模式?收费应该由哪个部门管理?陈少峰:我个人认为对卡拉OK收取版权费是毫无疑义的,这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至于谁有权来收费,应该有两个部门:一个是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它是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机构。  相似文献   

9.
梁亚  王晨  尚志远 《特区经济》2012,(2):240-243
各国侵权法规则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最突出的缺陷在于原告承受对被告过错的证明负担,如原告不能满足举证要求,将面临损害不能获得赔偿的风险。在现代化、不透明生产条件下,由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不仅非常困难,而且违背公平理念。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标引导下,各国对于侵权法规则缺陷的弥补均致力于减轻原告对被告过错进行证明的负担,例如英美的事实自证原则,德日的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及法国的缺陷即过错,均志在为遭遇举证困难缺陷产品的受害人提供证明之帮助。  相似文献   

10.
原告梁晖与被告张晓文担保借款纠纷一案,经G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而原告在提起诉讼时,申请G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张哓文在G银行某储蓄所的个人仔款10万元予以冻结。判决生效后,原告梁晖申请G县人民法院执行被告张晓文被冻结的个人存款。为此,G县人民法院向G银行某储蓄所下达提取个人存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G银行某储蓄所工作人员在对G县人民法院所提交的材料审核后,拟办理扣划手续,预将款项划至该法院账户。但执行法官坚持要提现。双方遂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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