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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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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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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政委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最近联合制定并向各地下发了《股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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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1998年2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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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编辑同志: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  相似文献   

5.
不同性质的企业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大都会遇到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本文就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市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可能会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些探讨。划拨土地的租赁取得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问题一:出租的划拨土地是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还是只能出租地上建筑物从而间接达到出租划拨土地的目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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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抵押有新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最近公布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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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土地上所建房产发生转让时,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土地管理部门就应该为该宗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地随房走”。其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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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这样规定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固定资产作为商品买卖的需要,避免出现买了房屋却没有买土地使用权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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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登记实行实质审查制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有无瑕疵,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审核有着直接关系。那么,土地登记机关究竟需要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哪些方面进行审核呢?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我国各地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的设置存在差别,有的地方实行房屋与土地统一由一个部门登记,而有的地方则分别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登记机关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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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廖俊平(武汉城建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本文拟就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作一些探讨,希望对今后的工作和法律实施有所裨益。1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限制《房地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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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擎 《中国土地》2005,(9):34-35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相关立法上存在的矛盾矛盾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产生矛盾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时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交或以抵押所得的借款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不能抵押。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在此对于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区分是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的,这样就可以理解为只要有合法的房屋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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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他项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样,登记后即受法律保护。所以,怎样正确理解土地他项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十分重要。《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至于“其他权利”包括哪些内容,只是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第五十四条作了简单的规定,即“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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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该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这种交易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非法转让土地。对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定性时要注意,不能简单地因受让方没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就定性为非法转让土地,也不能因受让方占有使用受让土地的事实存在就对其按非法占用土地定性处罚。合法转让与非法转让的区分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言,使用权人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较为完整的权能,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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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两种特例。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抵押人的生存权和发展农业的问题。集体所有的土地大多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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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权──我国土地立法的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亚土地利用权的概念及其定位本文所谓土地利用权是指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土地租赁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典权、地役权和土地租赁权。土地租赁权原则上属于债权,但其物极化的倾向极为明显,除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使得租赁权在此情况下具有对抗所有权的效力外,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丑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从学理上解释,承租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一经登记便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因此,有学者将土地租赁权看作是一种物权。根据宪法第IO条的修改,我国确立了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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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地区制定土地抵押规定福建省龙岩地区土地管理局与龙岩地区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直接设定抵押;以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抵押人必须与县(市)土地管理局签订附有条件的出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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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为无偿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也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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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但笔者认为,在房地产转让时,应先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发证,然后办理房屋转让登记发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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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核心提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变更,是土地管理中经常面对的工作,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产权变更的性质,对于我们规范划拨土地的管理,提高划拨土地使用权产权变更的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及其产权变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析,认为现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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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国土资源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期,一直到2005年3月31日,对全国城镇的存量用地、闲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以分析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情况,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调查中,如果发现土地使用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该如何处理?按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该如何执行?本文作者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罚权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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