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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随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4):16-16
据了解,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往往经不住销售商宣传推销的诱惑,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屋销售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盲目交付几百元、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预订款”或“定金”。此后,当因种种原因想放弃购房时,却无法得到“预订款”或“定金”的退还。为尽可能避免此类争议纠纷的发生,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对开发商提出的特别约定应予注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 相似文献
2.
陈郁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3,(6):17-17
继对第一阶段电信邮政等行业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后,中消协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剖析。点评主要涉及九个方面的问题:1、认购定金归还难。经营者通过认购协议收取的定金在法律上称“立约定金”,又称“犹豫定金”,是今后订立合同的担保,在一定时期内购房合同未订立,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承担定金责任。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前,由于经营者未提供《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作参考,使消费者不能全面了解交付定金的担保内容。正式签约时,由于已交定金,迫于不退还定金的压力,消费者往往委曲求全,签订不平等格式条款。这种在不知情前… 相似文献
3.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订以前,出卖方大都会与认购方签订定金合同,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约束,该定金合同一般表现为商品房认购书,出卖方从自身利益出发,都会有保护自身的认购书。认购方签下该认购书后,一旦以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下来,出卖方往往不退还定金,由此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4.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订以前,出卖方大都会与认购方签订定金合同,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约束。该定金合同一般表现为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方签下该认购书后,一旦以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下来,出卖方往往不退还定金,由此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四川省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商品房的认购环节,联合出台了《四川省商品房认购书》,该商品房认购书中的相关条款妥当与否,要从法理上逐一考量。 相似文献
5.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Z1)
目前,消费者买房往往都会和开发商先签订《认购协议书》,在认购协议中,开发商一般要求购房人先付订金,而一旦事后消费者没有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是开发商有违约、隐瞒未实际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发生,就这笔订金退与不退,往往会产生争议。为了避免利益受损失,消费者应该清楚法律有关“定金”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窦权宏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6):77-79
商品房买卖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促进销售,经常在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与购房人签订一份认购书,就商品房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目前,认购书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销售中的一种法律书。由于其具有独特的法律性质、地位和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甚清晰的界定,引发了“定金陷阱”等较多纠纷,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在商品房销售市场上,房地产开发商一般在取得预售许可前,与购房者签订所谓内部认购书,以内部认购的名义行售房之实。认购书的内容远较正式的买卖合同简单,通过认购书,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一定数额的定金,部分不法开发商利用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对购房者进行欺诈。 定金的约定,是认购书的核心内 相似文献
8.
商品房买卖中认购书及定金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品房买卖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在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与购房人签订一份认购书,就商品房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目前,对认购书和定金的认识存在较大争议,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仅从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此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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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和《车位定购协议书》后,都江堰正荣悦珑府的购房者李明(此为化名)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购房合同及附加协议中存在不合理条款,他决定放弃购买该房产,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相似文献
12.
商品房预售中订金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商品房预售中,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合同前,经常要签一份认购书或意向书,并向购房人收取一定费用,收取的费用常被冠以“预购金”、“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称。这些名称所代表的费用的法律性质长期没有得到统一,因此常在商品房预售中引起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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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于2002年10月5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双方约定:李先生交纳定金2万元,预定A座401商品房一套,总价款76万元。开发商为李先生预留该套商品房房号直到10月20日。在此期间内,李先生应当到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批购房款15.2万元,否则开发商有权没收李已交付的定金并另行销售该套商品房。当日交纳了定金后,李先生于2002年10月15日携带首付款及有关资料前往售楼处签约。然而,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李先生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补充协议,有7条不能接受,要求删去;开发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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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甚至强制购房人签订认购书、缴纳认购款。购房人由于种种原因,一般会同意开发商的要求。签订认购书、缴纳认购款以后,如果双方能够顺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皆大欢喜;如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往往发生矛盾,引发纠纷。由于认购书的内容详简不一,认购款有多有少,加上开发商在商品房交易中具有购房人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购房人解决认认购书冲突的道路总是充满困难与艰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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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很多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书并要求购房者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订购房屋的依据。这种金线在认购书中有的被称为“订金”,还有的被称为“定金”。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认购书一般都规定,在特定时间内,如果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购房者签认购书时所交金钱便不能拿回。许多购房者只关注认购书中房号、保留房屋日期等内容,并不关心所交金钱的性质及具体表达方式,认为定金与订金只是一字之差,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但实际上,定金与订金铁法律性质、成立条件、法律适用、法律效力却完全不同。正是这购房者忽视的一字之差,决定了购房者在其改变主意、不购买商品房时是否能顺利收回已付金钱的命运。那么,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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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消费“王某”花12.6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先支付46万元房款,其余8万元为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中规定,2002年5月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由开发商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